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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5月30日,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锦州港违法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前2024年11月2日,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锦州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72元,虚增利润总额

  44,157,425.51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

  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9年4月17日到2023年11月11日之间买入锦州港股票,并在2023年1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1月2日之间买入锦州港股票,并且在2024年1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锦州港维权入口)

除了锦州港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立案,京蓝科技(000711)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投资者索赔也已经启动

  2025年5月31日,京蓝科技(000711)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ST京蓝维权入口)

稿,不代表网上公开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01200810965495)


锦州港(600190)投资者索赔再获得法院立案,京蓝科技(000711)股民索赔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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