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男子梁某长期酗酒,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被家人送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某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治疗,帮助其戒除酒瘾。经诊断,梁某患有因酒精所致的精神与行为障碍等疾病。梁某住院时,亲属同意封闭式管理,不陪护。
梁某入院后,在病房利用钢筋材质的扫帚将防盗窗撬断,意图偷偷逃离医院。他将两条床单接在一起,从窗户向下攀爬的过程中,床单出现断裂,梁某高坠死亡。事发后,梁某家属将某医院及院长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112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27日,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二审判决,某医院扣除垫付的费用后还应赔偿各项损失42.9万余元。

男子饮酒5年致精神与行为障碍
被送精神病医院治疗,撬窗逃跑时坠亡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7月12日,梁某被家人送往某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梁某的入院病历记录显示,“现病史:患者饮酒史5年。主诉:患者偶有疑心,生气、喝闷酒、生活懒散被动、少语,不与家人交流内心体验,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因在家难以管理,送院治疗……”
初步诊断,酒精所致精神与行为障碍、癫痫大发作等……其疾病不符合脑器质性、躯体疾病所致精神病,不符合情感性精神障碍。医院对梁某的治疗计划为一级护理,防冲动、防外逃。在梁某住院时,近亲属同意封闭式管理,不陪护。医院也告知对其治疗及护理的方式,特别是每30分钟巡视一次。
梁某入院后住在三楼10病室,病房之间可自由出入。当天下午4点左右,梁某到14病室用钢筋材质的扫帚将窗户上最下面的竖防护栏(从东面数第二、三根圆筒钢筋)撬断,将两条床单接在一起,一头拴在病床上,梁某依靠另一头从该窗户向下攀爬。在攀爬中,床单断裂,梁某摔下,落到某医院南面的驾校院内。
他人发现后,告知某医院的职工张某,某医院将梁某送往某乙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全身多处骨折、右侧液气胸、腹部损伤,于下午5时宣告死亡。某医院支付抢救费3000元,后又支付丧葬费30000元。夏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梁某符合高坠死亡。
另查明,某医院病房属于封闭式病房,窗户是铝合金玻璃窗户,里面安装有不锈钢防盗窗,其竖杆防护栏钢筋为空心。某医院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郭某。经营范围为精神康复科、医学检验科、内科等。该院对精神病住院患者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实行定时护理巡查。又查
二审判决:
医院承担40%责任,扣除垫付费用还应赔42.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梁某因酒精所致精神与行为障碍等疾病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具有专业性。除给予病人常规治疗外,对有自残、自杀、逃跑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在治疗及日常护理中,应尽到特殊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这要求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场所,对病人的护理要高于一般的护理。
本案中,某医院对梁某检查后,治疗方案中为一级护理,防冲动、防外逃,并进行间隔30分钟的护理巡查。梁某在病房利用钢筋材质的扫帚将防盗窗撬断,说明医院对足以影响病人逃跑、自杀、伤人的物品管理上存在漏洞,使梁某轻易接触到足以撬开防护设施的工具,医院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梁某利用扫帚将防盗窗撬断,也证明医院的防护措施不完善。虽然医院采取了封闭管理,也对病房采取了防护措施,但其防护栏的竖栏用的是空心的不锈钢,较容易撬断,不能有效防止病人逃跑。故医院在安全设施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住院后实行间隔30分钟的护理巡查,违反护理上要求,也存在过错。
从梁某入院诊断看,其疾病为精神障碍,不能判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精神病医院的高风险性、病人的精神状况难以预测性、冲动行为的难以预防性等特点,医院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做到完全防止病人自杀、逃跑,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减轻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64.5万余元。
某医院及院长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其余由梁某自担。综上所述,某医院、郭某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经认定,梁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8.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扣除某医院垫付的费用后还应赔偿各项损失42.9万余元。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42.9万元,某医院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赔偿款时,郭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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