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生效,被告袁某、罗某合计赔偿78.35万元,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承诺增持3亿元未兑现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曾公开宣判该案,披露了案件的详情。
该案源于一则增持公告: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力泰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力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中,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此外,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力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力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合计赔偿78.35万元。据悉,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article_adlist[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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