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WEALTH财富管理)
2024年底,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某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2月,该上市公司再度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指出实际控制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通过个人证券账户及其控制的家族信托持有的证券账户,共计减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约950万元。
证监会最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实际控制人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2.对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公司发布该公告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事件在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但通过“家族信托”违规减持的处罚事件却非常罕见。现今上市公司多为民营企业、甚至是家族企业,未来多会涉及家族企业传承问题。通过家族信托传承上市公司股份一直是财富管理、金融、法律、税务共同探索的创新业务,也是很多上市公司创始人纳入传承思考的工具之一。
那么,家族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设立股权信托后如何管理,包括针对《信托法》《公司法》及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等多维度的合规要求,如何建立、检视家族企业股权信托模式和后续管理的合规机制,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且亟待深入探讨的课题。本案结合上述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减持引发的合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引发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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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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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三种方式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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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须遵守减持规则
根据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是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减持”行为。什么是“违规减持”,简单的说就是违反相关规定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减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实控人是指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于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读者可以参见《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具体标准。
高某目前持股比例是7.4%,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与另一位股东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两位股东均是公司决策管理层最核心的管理人员,其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规定他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身兼董事身份,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而本案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账户和个人证券账户减持股份的行为未遵守相关规定,最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这个处罚还是相当重的,可以看出监管严厉打击违规减持的决心。
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同时遵守限制交易和信息披露双重义务,那具体是什么是限制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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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主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三种
主要方式
根据《减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IPO前发行的股份时,其主要的减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具体定义如下:
1.集中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的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减少持股数量,即在二级市场直接抛售股票。
2.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以此来减少持股数量。
3.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签订协议并经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以此来减少持股数量。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大比例股份减持时,一般会选择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因为集中竞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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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减持方式的限制条件
根据《减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及十四条及各交易所关于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三种减持方式的减持限制要求总结如下:
也就是说,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管减持,除其他更加特殊的减持规定外,至少需要满足上述关于减持比例和时间的硬性要求。结合本案公司公告内容,该实际控制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通过个人账户和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减持股份的总数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42%,超过1%的限制,因此被监管部门关注并被处罚。
法条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看到这里,有基本信托常识的读者一定非常疑惑——信托财产不是独立的吗?为什么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减持,也被合并计算为实际控制人的份额?我们在下文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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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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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家族信托与委托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为什么本案中信托所持有的证券账户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减持股份要合并计算,就涉及到上市公司公告常见的字眼——“一致行动”及“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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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
一致行动人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并列举了如无相反证据下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十二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也就是说在实务中,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标准是非常明确的,只要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即应视为一致行动关系,除非有反证。一般情况下,股东如果是近亲属关系,就是天然的一致行动关系。
但是,由于家族信托不是常见的持股主体,并不属于上述明确列举的认定一致行动关系,可能要依据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来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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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认定对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
的影响
如果相关主体被认定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任何一方持有的股份发生了变动,都需同时遵守限制交易及信息披露的双重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1
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收购中股份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这是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后最为直接和核心的影响,即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或权益变动方面的信息披露及相关权利义务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2
“一致”适用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限制
证监会发布的《减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据此进一步发布的实施细则,就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特定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限制,相关限制同样适用于上述受限制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被处罚的主体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他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包括买卖公司股票),是要合并计算权益比例并接受对大股东减持限制的。
根据本案中公司的公告,监管部门合并计算了该实际控制人和信托的减持比例,并认定减持比例属于“违规减持”,可以合理推测家族信托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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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委托人(股东、董事、高管)
是否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托财产具有法定的独立性,通常情况下,委托人(股东)首先设立资金型家族信托,然后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家族信托,自此家族信托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这种情况下,家族信托和仍具有股东身份的委托人是否是一致行动人呢?
如果是,则权益变动需要合并计算并受同样的减持规定限制。
1
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
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家族信托。在该情形下,家族信托受委托人决策影响,而受托人仅作为委托人指令的执行人,并无较大自主权利。因此,如无相反证据,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一般会被认定与委托人大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
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
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自主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家族信托。在该情形下,受托人拥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委托人仅交付信托财产、签署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目的,不具有影响家族信托投资决策的权利。因此,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存在不被认定为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可能。但是笔者认为,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上要独立决策、建立完整、周严的减持合规审查,包括指令、交易形式、信息披露等,确保在监管部门关注时能够证明独立决策,而非受控于委托人。
如家族信托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等主体间接持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问题更为复杂,要综合看具体股权架构、决策形成机制等等,此处不一一分析。
综上,笔者并不认为家族信托与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委托人当然形成一致行动关系,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关系的规定,结合实际控制、投资决策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上市公司股份信托时,建议就信托与委托人是否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进行专业论证;同时,在信托持续期间,委托人切忌对信托财产(公司股票)权益变动进行直接指令或类似控制,避免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并被实质穿透为“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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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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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规要点
上市公司股份信托作为传承创新模式难免会有“生涩”不成熟阶段,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设立与管理家族信托应建立系统合规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功能。分析至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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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减持需规范
在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向信托交付财产(股票),如涉及减持应严格尊重减持规定与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减持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减持,严格遵守减持比例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公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数量、来源、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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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设立股份信托,须论证是否为
一致行动关系
大股东、包括其一致行动人拟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应充分关注、论证家族信托设立后减持股份是否触发一致行动关系的监管。如信托减持的细节可能导致委托人(大股东)与家族信托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需要建立风险警示机制:信托内外的权益变动是否需要合并计算,且信托减持是否需要按一致行动关系履行披露义务。根据笔者观察,目前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的家族信托,绝大部分会“自认”为一致行动关系,以有效避免误判或具体减持行为触发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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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复合规划,家族创始人需建立
信托+合规意识
家族信托因具备传承规划、婚姻、债务风险隔离等规划功能,逐渐成为高净值客户家族和家族企业传承备受青睐的工具。但是,家族信托不是单纯的金融工具,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信托,从设立、管理到分配,涉及到各个法律关系,牵一发动全身。要想设立、管理一个好信托,首先要知道“好信托”要符合哪些要求:不光设立时合法合规,信托存续的漫长期间内也要事事合规,方能年年安全。
设立一个好的信托,要放下控制的执念,建立合规的金线。
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