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股东应列案由分析
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直接起诉股东承担责任成为重要维权路径。准确界定诉讼案由,是保障债权人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前提。
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概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法》第23条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是指“未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2、责任承担: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偿还债务,而不再局限于股东的未出资部分。
3、管辖: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公司组织行为,属于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后法官结合案情向林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和银行签的担保合同上均是其本人签字,作为一个成年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并分析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引导其理性看待纠纷。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也联系上了借款人,并告知原告银行被告林某的家庭困境,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
二、股东出资纠纷。
1、概念: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或设立后,未按照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引发的纠纷。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此外,因违反出资义务而造成公司或其他已履行义务的出资人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责任承担: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为公司的债权人,在注册资本制度下存在大量的未实缴的公司,对外产生债务之后,基于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债权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起诉公司,而难于起诉公司背后的股东。
3、管辖: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适用基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强调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股东出资纠纷则着眼于“出资制度”,不强调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是只要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就可能引发股东出资纠纷。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都有可能成为起诉的主体。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起诉主体为公司的债权人。
后法官结合案情向林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和银行签的担保合同上均是其本人签字,作为一个成年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并分析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引导其理性看待纠纷。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也联系上了借款人,并告知原告银行被告林某的家庭困境,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
四、涉及公司法案件通常法律关系复杂、举证难度大,如果遇到股东出资纠纷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建议充分考虑案件事实与两种案由的适用基础哪种更加匹配,认真考虑两个案由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这样才能够正确选择案由,让案件顺利推进。
原标题:《债权人起诉股东应列案由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