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2025年12月2日,江苏吴中披露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5年12月9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

2025年11月26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江苏吴中)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江苏吴中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2月,江苏吴中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某山实际支配江苏吴中行为,成为江苏吴中实际控制人。江苏吴中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

江苏吴中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29.81%。

江苏吴中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江苏吴中未

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12,740.69万元、,262.91万元、154,273.23万元、169,26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88%、74.20%、84.60%、96.09%。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并处1000万罚款。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或可尝试依法主张赔偿。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江苏吴中于1999年上市,主营包括医药与化工为主,其他业务为辅。


江苏吴中600200进入退市整理期,违披已被罚,退市不影响股民依法索赔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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