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有天然的”防火墙”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认缴出资100万,已经足额实缴了100万,且合规经营,那么后续如果经营不善亏损1个亿,股东也不用再额外承担责任。

但是很多股东天然会认为”公司的就是自己的,自己的还是自己的”,造成”混同”。那么可能会触发以下条款。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滥用行为的,各公司之间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借款未及时归还,可能会被视同分红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合规方案

1、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避免出现”混同”。

2、在12月31日前督促股东及时归还借款。

3、若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采购、费用支出),并提供资料(如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可不视同分红。


股东从公司借款年底未及时归还,可能会视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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