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上公开-鹰眼工作室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59,简称“升达林业”)近日披露了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重要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涉及投资者赵延学、赵毅明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公司需向两位原告合计赔偿约1741.77万元。

公告显示,此次收到的(2024)川0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针对的是此前已披露的赵延学、赵毅明两位投资者对公司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该诉讼是公司系列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一部分,相关背景及前期进展已通过多次公告进行披露。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赵延学损失2,844,786.83元,赔偿赵毅明损失14,572,935.05元,两案合计赔偿金额为17,417,721.88元。同时,法院驳回了两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306元由公司负担。

以下为两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院判决结果对比:

原告原告诉请金额(元)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元) 赵延学4,548,844.952,844,786.83 赵毅明27,671,109.9014,572,935.05

对于此次判决,升达林业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因此,该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为准。

此外,公司在公告中称,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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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达林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需赔偿两原告合计约1741.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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