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给员工发点过节费、季度奖,怎么就涉嫌犯罪了?钱又不是进了个人腰包!”

这是很多国企、银行管理人员在案发后的第一反应。

“集体决策”“全员受益”“非为私利”都不是免责金牌!尤其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擅自套取资金发福利,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哪怕一分钱没进自己口袋。

⚖️【案例|银行行长授意虚报费用发福利,三人被定罪免刑】

某地工商银行支行(国有股占比70.73虚构维修费、绿化费等名目,向上级行套取资金368万余元

经行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将其中123万余元以“春节过节费”“季度奖励”等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

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

但法院审理认为: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工行系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独资企业”;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三人作为管理人员,违规套取资金、重复发放福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超30万元立案标准)。

最终,三人均被判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罪仅适用于纯国有单位;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类似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类犯罪追责。

🚨【结论|两大关键法律界限必须厘清】

一、“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仅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国有控股(如中石油、工行、建行等上市国企)、参股公司不在此列 理由:改制后的企业资产属于 法人财产 ,非国家直接所有;且最高法多次明确,该罪主体应作 限制解释

二、“发福利”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即使目的为“激励员工”“解决经费”,只要:

违反财务制度 (如虚构项目套款); 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损失≥30万元); 行为人系国有出资企业管理人员 → 即可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 注意:是否“谋私利”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第1款: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号参考:某县人民法院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当事人姓名、单位及具体年份已作脱敏处理)

🛠️【实操建议|如何合规发放福利?】

严禁虚构项目套取资金 ——所有支出必须真实、合规、可审计; 严格按上级审批流程执行 ——福利、奖金须纳入预算并获批复; 区分“合法激励”与“违规分配” ——绩效工资≠随意发钱; 重大决策留痕备查 ——行长办公会记录、签报文件、财务凭证缺一不可。

若已涉入类似行为,应立即:

停止发放; 主动退缴; 配合说明资金用途;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从事实维(资金性质)、法律维(罪名适用)、情理维(主观动机、社会效果)三方面构建辩护策略。

国企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合规、国有资产管理刑事风险防控、公职人员权益救济,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在“集体决策”“非谋私利”类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免刑或缓刑。

👤【作者介绍】

作者|李荣维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授意虚报费用发福利?”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国有控股企业私分资产为何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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