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和婺源古街的建筑非常有特色,
拍了很多飞檐照片,可惜不是晴天,
如果配上蓝天白云那必是美极了。
今天调取了一家公司的工商内档。
2025年这家公司拖欠了我的顾问单位一笔货款。
经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任何财产,执行案件终本。
下一步就是追诉股东履行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或者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的问题了。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很好理解,那就是当公司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时,认缴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未届出资期限的应当加速到期在认缴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相关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根据企查查上查询的信息公司之前在企查查上查询了这家公司的变更事项。
显示公司发起人股东有三人,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认缴出资期限为2021年,其中两名股东在2022年转让股权退出公司,2022年的年报显示认缴出资期限至2041年。
原本以为历史股东出资期限已经届满未出资就转让股权,股东变更的同时将出资期限进行了延期且至今未实缴出资,那么历史股东及现任股东对公司目前的债务都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但是经过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发现最初的出资期限一直是2041年,说明公司在进行年报公示时填写有误。
这样一来历史股东在新公司法实施前转让股权的并不一定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因是最高院在2024年12月24日针对新公司法第88条的适用做出了相应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法释〔2024〕15号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根据上述的批复,在2024年7月1日前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并不是一概的对受让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而是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公司的现任股东是已经失信摆烂没有履行能力的了。
债权人能否要求历史股东承担责任,那要看历史股东在任期间是否存在抽逃出资、人格混同、违法分红或者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
而历史股东是否存在上述的行为,作为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要举证证明历史股东存在这些行为要难多了。
但是,再难也要尽力为之,否则万一疏漏最后债权不能实现那必是一种遗憾。
用最低的期待,尽最大的努力,
不得也无遗憾,得到就是惊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