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股票市场的活跃,场外配资合同日渐增多,由此导致的纠纷也与日俱增。近日,繁昌区法院即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4月,甲公司与姚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出资40000元,姚某出资8000元,由甲公司以其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及证券市场账户,上述48000元全部注入该证券市场账户,由姚某具体负责证券市场股票交易,甲公司对股票交易不干涉。此后,姚某又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投入155010元并汇入甲公司负责人于某账户,该款项经过多次转账最后进入案外人董某账户。2015年12月,甲公司退还姚某投资款4400元,剩余150610元一直未退还。后姚某认为甲公司提供虚拟软件导致自己亏损150610元,遂向繁昌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场外股票融资无效,甲公司及于某共同向其返还投资款150610元并支付利息。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公司与姚某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借款协议书”,但目的是进行证券交易,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基本交易结构和法律特征,可以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而证券配资需特许经营资质,甲公司并未取得相应资质;同时甲公司无法证明姚某的款项真实地进入了其为姚某提供的证券专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并由甲公司返还姚某投资款150610元及相应利息。

所谓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或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场外配资行为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加剧了证券市场的非理性波动,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的依法审理对打击场外配资行为、稳定股票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文稿:民庭

原标题:《炒股“亏”了十五万怎么办?法院判了》


炒股“亏”了十五万怎么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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