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案例【2026】017
案情简介
张某系天津某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监事,天津某公司于2025年4月办理注销登记。原告山东某公司主张天津某公司在注销之前拖欠其货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和王某诉至临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某公司违法清算进行注销,要求张某和王某对天津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原告山东某公司认为天津某公司违法清算进行注销,起诉天津某公司股东及监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案由应为清算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天津某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即临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张某及王某作为天津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其债权受损,故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案由应为清算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为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债权因被告的行为而无法实现,原告住所地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临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张某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张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清算责任是指公司等法人组织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如董事、股东)未依法及时进行清算,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从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损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虽将“清算责任纠纷”列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二级案由之下,但目的在于对与公司相关的各类纠纷进行体系化归类,而非否定该类纠纷本身独立的侵权责任属性。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及监事为被告,认为股东及监事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违规清算即注销公司造成债权人损失,在案由上应是清算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应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债权人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标题:《【临法案例】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公司债权人住所地是否具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