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晚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先锋新材)披露,收到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公司等主体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某锋与收购方贺某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某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的股权转让给贺某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2024年3月19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某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锋新材合计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某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某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拟决定对公司并处200万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期间买入先锋新材300163,且在2025年7月24日闭市时仍持有股份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或可依法主张赔偿。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公司主营阳光面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