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某科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合计亏损800万元。但大股东兼总经理张某在薪酬议案中,给自己核定年薪200万元(含奖金),较上年增长30%。小股东李某和王某合计持股40%,在股东会上投出反对票。因薪酬议案需经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大股东持股55%看似稳操胜券。但李某在会前做了功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需经股东会决议」,而张某的总经理职务同时担任董事,其薪酬属于董事报酬范畴。最终,在另外两名小股东(合计持股8%)的支持下,薪酬议案以48%赞成、52%反对被否决。张某不得不将年薪降至80万元重新提交审议。
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
高管薪酬由谁决定,取决于高管的身份和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不得自行决定董事报酬。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的职权。如果高管不担任董事,其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当一人同时担任董事和经理时,其薪酬应当如何决定?司法实践倾向于:其作为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作为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如果薪酬方案未区分董事报酬和经理报酬,应当整体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案例中,张某同时担任董事和总经理,公司章程又明确规定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因此其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表决。
小股东否决薪酬议案的条件
股东会普通决议的通过标准是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要否决一项薪酬议案,反对票需要达到出席股东表决权的50%以上。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来说,单独否决几乎不可能,必须联合其他股东。
前述案例中,李某和王某合计持股40%,距离50%的否决线还差10%。他们的成功在于争取到了另外两名小股东(合计持股8%)的支持。这4名小股东合计持股48%,加上部分中间股东的弃权,最终使赞成票未能过半。
小股东联合否决薪酬议案的关键策略:
第一,提前研究章程。仔细阅读公司章程中关于薪酬决定权的规定,确认薪酬议案是否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如果章程未明确规定,可以援引公司法的法定职权条款主张须股东会审议。
第二,收集薪酬合理性的反证材料。包括:同行业同规模企业高管薪酬水平报告、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亏损状况)、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对比数据。这些材料用于在股东会上论证薪酬议案的不合理性。
第三,提前沟通争取支持。在股东会前与其他中小股东逐一沟通,说明薪酬议案的问题和否决的意义。重点争取以下股东的支持:与控股股东有分歧的股东、注重投资回报的财务投资者、具有行业背景能判断薪酬合理性的股东。
第四,行使临时提案权。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小股东可以提出替代性的薪酬方案,如「将高管薪酬与公司净利润挂钩,亏损年度减薪50%」等,作为对原议案的修正。
薪酬议案被否决后的救济
如果薪酬议案被否决,大股东可能采取以下变通手段绕过股东会:
一是通过董事会决议发放薪酬。大股东可能利用其在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以「经理报酬由董事会决定」为由绕过股东会。对此,小股东可以主张:该高管同时担任董事,其薪酬整体属于董事报酬范畴,须股东会决定。如果董事会强行决议,小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二是以奖金、补贴等名义变相发放。大股东可能将薪酬拆分为基本工资(低水平)和各种奖金、补贴、报销(高水平),绕过股东会审议。对此,小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核实薪酬发放的实际情况。如发现未经股东会审议的变相薪酬,可以主张相关支出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三是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大股东可能设立关联公司,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将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再以薪酬形式回流给自己。对此,小股东可以主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大股东返还所得收益。
合规建议
第一,在公司章程中建立薪酬治理机制。建议在章程中约定:高管薪酬方案应当由薪酬委员会提出,薪酬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公司亏损年度高管薪酬自动下调不低于30%;高管薪酬方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15日向全体股东披露,接受股东质询。
第二,建立薪酬与业绩挂钩机制。在章程或薪酬制度中明确:高管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50%,且绩效薪酬的发放以公司实现年度盈利为前提。亏损年度不发放绩效薪酬,基本薪酬下调不低于30%。
第三,定期审查薪酬合理性。每年股东会审议薪酬方案时,小股东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高管薪酬对比数据,以及公司高管薪酬与员工平均薪酬的倍数关系。如果高管薪酬显著高于行业水平且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小股东有充分理由投反对票。
第四,留存薪酬异常的证据。如果发现大股东通过变相手段绕过股东会发放高额薪酬,小股东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银行流水中的薪酬发放记录、财务账簿中的薪酬科目明细、董事会决议中的薪酬相关条款等。这些证据是后续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的基础。
大股东给自己发百万年薪,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公司亏损、员工降薪、股东不分红,这笔薪酬就不仅是分配问题,而是信义义务问题。小股东的否决权不是摆设,用好了就是制衡大股东滥权最有力的武器。40%的持股看似不够过半,但在联合和策略面前,少数也能变多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