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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2)吉0502执1507、150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因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执行纠纷一案,公司子公司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因无人参与竞拍,两次拍卖均已流拍。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以31,345,867.3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要求公司将房屋内物品搬出资产的钥匙交付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情况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
被执行人: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0月22日,公司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签订《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流保证。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到长春市民众公证处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保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封有顺提供个人保证。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到长春市民众公证处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保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由于公司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向法院提出申请拍卖公司子公司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借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二、涉及以物抵债的情况
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4264.76平方米的房产、土地及附属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价格55,974,763元。
2022年11月1日10时至2022年11月2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入第一次拍卖程序,因无人参与竞买,本次流拍。2022年12月5日10时至2022年12月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入第二次拍卖程序,因无人参与竞买以31,345,867.30元流拍。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格31,345,867.30元抵顶(2022)吉0502执1507、1508号执行案件的相关费共有宗地面积为34460.6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24264.76平方米的房产、土地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时转移。
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告知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抵债房屋内的物品予以搬出,并将所有抵债资产的钥匙交付法院。
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
三、本次以物抵债对公司的影响
1.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位于吉林
2.本次以物抵债后,公司子公司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将不再拥有吉(2016)通化市不动产
3.本次以物抵债后,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2)吉0502执1507、1508号《执行裁定书》
2.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