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下,金花股份(ST金花,600080)散户正在用实际行动践行这一法条。

2021年1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金花股份投资者开始缴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案件受理费,此举意味着散户投资者起诉金花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已获法院立案。

处理本案,但目前看应该暂时不会进入代表人诉讼程序,当然如果投资者人数足够多,原告也可以主动发起代表人诉讼。

]4号),陕西证监局除处罚金花股份外,还处罚了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吴一坚,时任金花股份总经理张梅,时任金花股份财务总监侯亦文。

经陕西证监局查明,金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以及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

陕西证监局认为,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19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出或持有股票而出现亏损,后续也可提起索赔。

赔案同期,西安中院还受理了部分延安必康投资者的索赔案件。


​金花股份散户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获西安中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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