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案!这家上市公司被判赔偿1.23亿,315名股民人均获赔39万
5 月11 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 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 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 万余元。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截止5 月12 日午间收盘,飞乐音响跌0.29% ,报3.4 元。
投资者集体索赔1.46亿
上海飞乐音响有限公司成立于4 年11 月18 日。
年8 月,因飞乐音响的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魏某等34 名遭受经济损失的个人投资者,把这家曾经的“ 明星公司” 送上了被告席,要求后者赔偿损失。
“ 经上海金融法院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遂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作为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孙倩告诉记者。
孙倩解释称,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经“ 明示加入” ,共有315 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 1.46 亿元。
“ 虽然我是5 位300 多名投资人维权。” “ 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下,按照本案中人均39 万元的获赔金额来算,单个投资者的诉讼费约为7000 元。而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发起诉讼的投资者需要预缴的诉讼费用远低于这个金额,而登记原告更是无需预缴诉讼费。”
今年3 月30 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中,被告辩称,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1 个多月的审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315 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全国首例
对证券市场的意义有多大?
“该案首次试用全新的诉讼程序及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作为本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向记者表示,本案生效之后,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的生效判决,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 证券类诉讼仅是对案涉区间内部分损失的弥补,而不是覆盖全部实际损失,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目前判决结果已较为理想。经和代表人商议,我们已经决定不再上诉。”
在林晓镍看来,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复制的上海金融法院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才能做到可复制呢?实际上,自年3 月24 日发布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以来,上海金融法院便严格按照“ 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 ,围绕普通代表人诉讼全流程寻找“ 答案” 。
“我们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范文本,可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林晓镍介绍,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对代表人诉讼裁判文书作出探索性尝试,在文书中写明案件受理、权利人范围裁定、代表人推选结果及权利登记情况,并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在资深法律界人士看来,中国证券市场规模巨大,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正呈现上升趋势。而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后很难寻求司法救济,不得不沦为“ 沉默的大多数” 。前不久引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 康美案” 落地,再加上此次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的宣判,加速推进“ 集体诉讼” 制度,无疑是医治司法救济乏力这一沉疴的重要探索。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上海证券报、中国基金报
本期编辑:梁金莺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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