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事件一出,很多人跑过来给我出了一道读法学院的时候过招过无数次的案例分析题:

案情:一家主要营业地在中国的幼教类美国上市公司,其位于北京的幼儿园出现了疑似虐童事件,涉及多位儿童,疑似行为包括强制打针和吃药、甚至性侵害,事情从家长的疑心通过媒体迅速放大变成了全国关注的恶性事件,导致了该上市公司在纳斯达克发行的股票股价暴跌。中国公安局的调查结果为媒体所传虐童事件事实夸张、并无视频资料等确凿证据,对待儿童的行为不构成虐待,而且是涉事幼师个体的孤立行为。

问题:美国法律对该事件有无管辖权?能否依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案例成立,你对诉由、程序和结果有何看法?

过去一个月bill了300个小时,在新的并购项目上忙到升天,今天终于有时间来一口气把这道案例题答完。本篇文章分为三部分:

美国法律和美国法院能怎么管?

目前已有诉讼属于哪一种管法?

这种事件到底应该怎么管?美国是救世主吗?

Part

1

想让这件完完全全发生在中国的事跟美国法律和美国法院沾上边,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侵权法(tort)证券法(securities law)。两条路截然不同。

01

侵权法

侵权法上的诉由就是普通人认知里最直观的一种了——欺负我孩子?告丫的赔钱阿!英美法系里里侵权法最开始是普通法,就是所谓的”法官造法”,不需要立法机构通过成文法律来落实,而是由无数个普通人的纠纷组成的案例,经过法官一次次的审判积累下来的法律规则。

你生活中能想到的任何跟其他人类的纠纷,基本都能被侵权法所囊括进去:你的车被人撞了、你走大街上跟人吵架然后被打了、你在超市里被怀疑盗窃然后被强制搜身了……想象一下,几十亿人类共享这个星球,每个人都根据其所属社会的框架,相对于其他人类有在一定范围内有不成文的“权利圈子”,被其他同类踏入这个圈子,即所谓“侵权”,在侵权法上有特定的诉由

这就是侵权法的本质。

在公权力界面与侵权法相对应的领域——刑法——可以想象为“权利圈子”的升级版。当你的“权利圈子”被侵犯一点点地时候,法律上依然认定为私人纠纷,通过侵权法解决,原告和被告都是公民,救济形式为停止行为或金钱赔偿。而当你的“权利圈子”被极大侵犯的时候,行为的性质就上升到了需要公权力进行处罚的层面,通过刑法解决,由政府出面来告,救济形式为刑事处罚——坐牢或处决。

同样是“不能被暴力侵害”的权利圈子,如果你走大街上一言不合被人打了一拳,属于侵权法,你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赔钱加道歉。如果你走大街上一言不合被人捅了两刀,上升到刑法,你可以去公安局报警、让检察院起诉、按照刑事法律对你的侵害者进行处罚。刑法与侵权法上的救济互不排斥,捅了你的人被检察院起诉坐了牢之后,你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钱。

像幼儿园虐童事件的案情,如果完全发生在美国、涉事双方均为美国人的话,最常见的结果就是政府依据刑事罪名起诉施害者 + 幼童家长依照侵权法起诉施害者以及三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红黄蓝事件跟美国刑法肯定沾不到边——公权力为背书的刑事制裁具有最强的地域性,一国公权力不可能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外、不涉及本国公民或本国利益的刑事案件

进行跨洋起诉和制裁,世界警察也不行,这个问题完全无需分析。

那侵权呢?在中国发生的侵权案件,怎么能在美国法院依照美国侵权法起诉?这就是很多人提到的“长臂管辖 (long-arm jurisdiction)”。

说实话,第一次看到有人把长臂管辖”这个词跟红黄蓝事件联系到一起,问我能不能去美国告的时候,我扑哧一声笑了出来——最开始传出这个问题的人,不懂法律术语就不要乱用好吗?这都哪儿跟哪儿啊。

“长臂管辖”最开始起源于美国州与州之间管辖权的争议。美国每个州有自己的法律系统,自成一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联邦又有一套自己的法律系统,在每个州设有联邦地区法院。历史上管辖权的争议主要围绕于被告的人身自由——假设被告与原告的纠纷发生在佛

那纽约州的法院需要判断的第一件事则为——自己对被告这个人有没有管辖权?这就美国法学院第一年必修课民事诉讼法里重点学习的”personal jurisdiction“。

按照上面的案情,纽约州是管不到家住在弗罗里达州的这位被告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纽约州的法院可以伸长了手臂,把州外公民一把抓过来要求其在本州法院应诉参与审判——所谓的“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

长臂管辖的门槛其实非常高,有两套不同的体系:

1、具体管辖 (specific jurisdiction)

被告的侵权行为必须与该州与一定程度的联系(minimum contact)

原被告的纠纷必须直接起源于这种联系

如果联系的本质是商业行为,例如在该州售卖商品,那被告必须特地进行了导向该州的商业行为,甚至想要寻求该州的法律保护

如果被告没有进行了特地导向该州的商业行为,最起码可以预见到根据正常的流通趋势,其商业行为会与该州产生联系

2、广泛管辖 (general jurisdiction):当被告与法院所在地州的联系从广度、频率和性质上达到了一定程度时,法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就由量变到质变,可以对与被告有关任何纠纷进行管辖——意味着原告无需证明上文1.b中的要件,即双方的纠纷起源于这种联系

举个栗子:

佛罗里达居民B在纽约旅游时偶遇了高中同学、先纽约州居民A,两个人在纽约吵了一架,B把A打了一顿,然后自己飞回弗罗里达了。A在纽约把B给告了,纽约法院对B有长臂管辖权。

(吵架发生在纽约 -> 导致打人纠纷  ->  纽约法院对具体事件有管辖权)

A忽然想起来B几年前欠他三万刀没有还,借钱行为发生时A和B都不在纽约。A想在告B打人的时候顺便把欠钱的案子也告了,纽约法院对B没有长臂管辖权

(法院仅对吵架打人事件有具体管辖权 -> 借钱行为是不相干事件 -> 法院没有管辖权)

于是A在纽约告了一笔后跑到佛罗里达州去告B欠钱不还的案子,佛罗里达对B有广泛管辖权

(B为佛罗里达州居民,与佛州联系密切到针对B的任何类型的纠纷,佛州法院都有管辖权)

以上大概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四五节民事诉讼法课能学完的内容,基本上每一个小点都有几个不同的经典案例来支撑。

现实中,针对被告个人管辖权的分析是极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美国民诉法和宪法领域几百年来发展变化的成果,读书时候为了搞明白背后的逻辑联系,疯狂的做了许多流程图。

(特地去硬盘上找出来我当年学这个问题是自己做的分析图)

不管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有多复杂,如果仅看红黄蓝这一个案例的情况,结论实在非常简单:

美国任何一个法院都不会对可能施行侵害的幼师、或红黄蓝公司本身,在侵权法上对疑似侵害幼童事件具有管辖权。

如果你仔细揣摩了我上面尽量简化的对法律规则的描述,其实就能得出这个结论:

可能施行侵害的幼师与美国没有任何联系,案例唯一的联系点在做为公司的红黄蓝

红黄蓝与美国的唯一联系在于其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

红黄蓝与美国并没有其他联系——其在美国没有营业场所或其他商业行为

侵权行为并不起源于证券市场的上市行为

侵权行为起源于红黄蓝经营幼教看护的商业行为

不可能依据”minimum contact”和“具体管辖”对红黄蓝进行长臂管辖

那唯一的问题就是广泛管辖是否存在

广泛管辖的前提是被告与法院所在地的联系在频率、广度和深度上到达了一定程度,量变引起质变地必须接受广泛管辖

上文提出,红黄蓝与美国唯一的联系于在美国上市

根据已有案例和类似案情,仅仅是上市行为的联系本身距离能构成广泛管辖的程度相差甚远

结论:具体管辖和广泛管辖都不存在,美国法院对红黄蓝不具有侵权法上的管辖权。

这么简单的案例题,在法学院考试的时候老师都是不屑一考的——案情太明晰,根据基本的逻辑和类比就能得出结论,完全不需要动脑筋进行法律分析。

02

证券法

但是注意,前面的结论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在侵权法上。仅从管辖权角度来说,有另外一条非常好走的路是证券法诉讼

先说说证券法诉讼是什么吧:如果是侵权案件,那双方当事人只可能是被侵害方侵害方,在红黄蓝案例里即为幼童家长 v. 涉事幼师或红黄蓝公司

证券法诉讼则是股东告公司,双方当事人是在侵害行为发生前持有红黄蓝股票的股东,以及红黄蓝公司本身幼童家长和涉事幼师与这起诉讼半毛钱关系都没有,除非他们同时为股东 (据我所知并没有)。

为什么股东可以告公司?

因为事情一出,公司的股价跌了,股东有了经济损失。那跟公司有什么关系?因为股东在买股票的时候是依据了公司在上市时提供的招股书,里面描述了公司的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招股书实际上是宣传材料,来吸引股东买股票。股东买股票的依据是因为招股书里说的天花乱坠,以为是家好公司。现在出现了侵害幼童这样恐怖的新闻,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商业价值——你招股书里写了没有?有没有虚假陈述?有没有明知有问题故意隐瞒?有没有遗漏重要信息?

如果有了,那根据美国证券法,从公司本身到在招股书上签字的所有人——董事

再往深了一步挖,这背后的逻辑是:美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监控基于披露体系。上市的行为本质上是从公众手里面筹钱,通过认购公司股票的形式来给公司注入资金,让公司发展,这也是现代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理念。那怎么区分上市和所谓的“非法集资”?不同国家的方式不一样,有的国家的证券市场是严格审查要上市公司的资质,美国主要是通过“事后追责”的形式来迫使公司进行最严格、最准确的披露

公司在美国上市需要准备招股书,最少有几百页,涵盖公司的财务信息、基本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在公司把这份招股书交给证监会的时候,证监会并不会顺藤摸瓜调查三个月,一一证实是不是你每句话每个数字都有真实的数据支撑。通常审了两三轮看看表面问题就过了,公司上市成功。但是,如果公司在招股书上撒谎或遗漏重要信息,根据证券法的10b-5规则会受到来自股东的集体诉讼,甚至美国证监会的调查,通常面临巨额罚款、赔偿或相关人员的坐牢。

这个体系其实很有趣:要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司一旦上市,就意味着有社会公众和股民的无数双眼睛盯着你不如告一告嘛万一成了呢”这种诉讼,把公司有事没事都折腾得人仰马翻。这一步棋,将监管证券市场的任务,由人手有限的证监会,转移到了资源和精力无穷无尽,并且因为有利可图会最大程度上给上市公司找茬的原告股民和。你说高不高明?

并购交易和IPO中的尽职调查有什么区别?

咦?那这里有没有管辖权问题?中国股民可以跑到美国去告在中国营业的公司吗?就因为公司在美国上市?

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正在非常努力的克制住自己长篇大论的冲动……因为我法学院的毕业论文正好就花了两万多个字来讨论这个问题:美国证券法基于10b-5的诉讼规则应该如何域外适用?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把自己一年半以前的论文找出来读了一遍,发现虽然现在我完全不记得里面的内容,但是以全新的眼光来看当初的论文居然觉得还是很不错的)

用三句话说清楚证券诉讼的域外适用规则:

证券法上的诉讼是基于国会立法,能否域外适用取决于美国国会给这条法律设定的适用范围,但是国会在立法时并没有规定。

法条没说清楚,那对国会立法的解释权就在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Morrison一案中给出了一条清晰明确的规则:如果买卖证券的行为发生在美国,那就可以依据美国证券法起诉。

如果是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购买公开发行的证券,则买卖行为发生在美国,因为红黄蓝在纳斯达克上市,所以即使股东是中国人,其购买行为也视为发生在美国,可以依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则进行起诉。

题外话——然而我整篇毕业论文都是在批判最高院在Morrison一案中确立的这种简单粗暴的规则,并且花了很大篇幅来论述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

Part

目前所有大家听说的针对红黄蓝的在美诉讼,通通都是第二种——在管辖权上走罗马大道的证券法诉讼,而非所有规则都指向无管辖权的羊肠小径侵权法诉讼

这种诉讼的本质是什么?胜算概率如何?会让红黄蓝得到什么样的惩罚?相信这是所有关注在美诉讼的人想知道的答案。

遗憾的是——真实的答案与你们想要的完全不一样。

01

本质

先说本质。

如同上文简要提出的,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真正实施侵害的人——幼师,和真正被侵害的人——幼童及其家长,跟这起诉讼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而在诉讼中双方会纠缠、辩论、举证的问题,跟到底有没有发生侵害行为,也仅具有微弱关联。

证券法诉讼,关注点在公司有没有在招股书中说谎、或遗漏重大信息。公司上市时本次事件还未发生,不存在披露问题,所以目前所有诉讼的关注点都是公司有没有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幼儿园制度建设中的不是否存在因为监控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失德幼师出现虐童行为的风险以及这种风险是否被如实披露

所以,围绕证券法诉讼的事实问题主要有:

红黄蓝在招股书中如何描述其关于制度建设、幼童安全的措施,以及相关风险?

红黄蓝在现实中关于制度建设、幼童安全的措施为何?

a和b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不匹配的情况?

而因为本次事件发生在招股书日期之后,甚至本次疑似虐童事件有无发生,诉讼双方都无需关注你如何对一件还不存在的事情撒谎或隐瞒呢?所以目前诉讼的原告,根本无需去探究、去通过美国法院的事实发现程序来证明,这次事件中的小朋友有没有受到侵害。

原告们关注的是红黄蓝有没有在招股书中对其制度建设进行撒谎或隐瞒——理论上,即使红黄蓝制度极差、监控系统不到位、培训和监管都有漏洞,也不能必然证明它会输掉官司——取决于它披露了多少。如果一家公司实话实说,承认自己建设垃圾,但还是有投资者愿意买他的股票,那即使它行为再恶劣,也是没有证券法诉讼的基础的。

02

胜算概率

当然实际上,红黄蓝的招股书把自己的监控防范系统吹得天花乱坠,而且除了在风险因素中含混不清的提了一句“可能要由于学生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对于具体虐童事件的风险和措施只字未提。

根据我看到的新闻(是否真假不做定论),目前就这诉讼对红黄蓝最不利的证据就是,类似的恶性事件在旗下其他幼儿园发生过。那双方要争议的焦点就是:

在撰写招股书的时候,红黄蓝是否已经知晓了其他类似的恶性事件,并且能预知这类事件对其声誉、商业价值的影响,但是在招股书中并未披露?

本次事件到底是员工个人孤立事件还是有迹可循?是否根源在于红黄蓝内部建设的疏漏?是否红黄蓝内部早就已经得知有重大疏漏,但是没有在招股书中披露?

可想而知,红黄蓝作为美国上市公司

甚至,都不用研究原告的主张有多少的价值,看大数据就知道了——证券法10b-5规则下的诉讼,绝大部分以被法院驳回或和解告终

除了最终胜算概率较低,这场诉讼也必然拖得很长

室两站地铁)提交了起诉书。仅仅是“提交”了而已,目前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还没有其他的动向出来。

美国的程序法上,集团诉讼必须经过一个”class certification”的过程,就是法院先要通过双判断一个“集团”是否存在

真正能对被告这种上市公司造成威胁的,唯有集团诉讼。不然一个股东能损失多少钱?红黄蓝微微一笑,赔你就是了。

而美国证券法诉讼平均从提交起诉书到认定集团存在的时间是多久?只有不到5%的案子花了不到一年的时间,有60%的案子花了3到4年。一年后,还会有人记得红黄蓝吗?对儿童的侵害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吗?

03

惩罚

根据历史数据和证券法诉讼的本质,这类诉讼最终会得到法院肯定性判决的概率极低。绝大绝大的可能是以红黄蓝出价,和解告终。红黄蓝出多少价

那红黄蓝会破产吗?董监高会坐牢吗?以目前的形势来看,不会。

因为证券法上的欺诈而破产,历史上只有重大财务造假、数字翻了三番这种耸人听闻的恶意欺骗才会发生。坐牢?那需要证监会依据证券法上的刑事层面起诉才行,私人主体起诉不可能。罚款?证监会起诉才叫赔款,私人起诉那叫和解和赔偿。

那能赔多少钱呢?排除掉两个十亿美元和解额以上的大头,2016年所有证券法诉讼的平均和解额为4300万美元,中位数为900万美元。而红黄蓝第三季度的营收?随便搜了下新闻告诉我是3740万美元

也就是说,这个官司最理想的情况下,一年以后的今天,甚至更久,我们可能会等来一个遥远的红黄蓝赔偿和解的新闻。这个数额不至于是天价,大概会让它觉得肉疼,但离破产还早。董事高管依旧会在新闻上蹦蹦跳跳,公司也继续存在着,红黄蓝会继续经营下去,有着新的加盟、招聘新的幼师、也有源源不断的家长皱着眉头无奈的交着学费将孩子送进去。

一切都跟往常一样,昨日、今日和明日。

Part

3

证券诉讼就这么没用吗?一切如昨?

红黄蓝是一家好坏好坏的公司,它的雇员做了很坏很坏的事情。现在有投资者

但是,面对我们想要打败的大boss,这个好事能起到的作用太小了。

相信新闻出来后,除了大家义愤填膺的觉得——“侵害幼童的人去死!红黄蓝破产滚蛋万劫不复”之外,更悲凉的想法是: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会发生这种事?而比惩罚红黄蓝更迫切的愿望是:如何才能避免这种事的发生?怎么才能让我们的孩子变得更安全?

从社会建设和儿童安全的角度而言,解决思路有很多,但很可惜在美国的证券诉讼并不是正确的方向。

我最热爱的学科法经济学告诉我们,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是有动机并存在利益衡量的,人体的生物系统好像是大自然不经意间书写好的程序,会根据各种外界因素的变化而作出定时定量的反应。所以法律的目的,就是人为的设定一个外界因素,来刺激人类根据这种因素来调整自己的行为

用浅显的语言来解释,就是法律需要有威慑力,让人觉得会受到惩罚,所以不敢去做这件事。

一家在中国的幼儿园、侵害了中国的孩子,即使是一家美国的法院判了几千万美元的罚款,又能怎么样?

首先,实施侵害的是那些隐藏在社会阴暗角落的、道德低下的幼师行业的败类,公司赔钱跟TA有什么关系?

其次,即使赔款会让红黄蓝这家公司注重自己的制度建设,对于中国其他不在美国上市的幼儿园呢?美国的诉讼和美国的法院有任何理由和动机让他们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和制度吗?

最后,目前的证券诉讼案真的会

写到坏人自有天收”这种结果拍手称赞,不管是哪个国家,帮我们解决了坏人,就可以是救世主啊!

然而,这世界就是这么黑暗。恶人就要推翻城堡,骑士忽然冲出来拯救天下的故事是不存在的。

这是我们国家的社会问题,真的能救我们的孩子的,只有我们自己。

要怎么救?事情出来之后,已经有很多很多的文章在呼吁各种策略了,但是最本质的思路为:

这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没有药到病除、包治所有的解决方案。真正有效的药方一定是多管齐下,从法律惩罚、社会舆论、文化建设、教育意识和公权力监督多个角度对症下药。

坏人是永远存在的,虽然不明白大自然为什么会让人类里面产生侵害小孩子这种可怕的存在,但是唯一能压制人性的恶的,只有其他聪明的人类同类一起设计的制度镣铐。

发达国家自然在历史上也存在虐童问题,解决思路也是经过数十年由小及大、由点及面、从微观努力到宏观系统构建的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社会各方交互作用、天网密布无孔不入的监督体系,这其中也有痛苦和挣扎、有反复有倒退,但总体上,都是这个社会的人民自己在努力,一点一点把自己生了病的国家修复好——因为,救世主是不存在的。

作为普通人,你能怎么做?我不是儿童保护制度的专家,但根据我的知识和经验,我觉得应该这么做——

推动立法,完善惩罚制度——《反家暴法》的通过就是一大进步,那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的法律呢?

社会舆论施压,永远要讨论问题,不断降低社会对儿童侵害的容忍度——不让人说话是什么道理?要不停的说,要喋喋不休的说,要不断地让所有人知道这种变态恶心的行为是会受到唾弃的。

教育自己的孩子——正确看待性、及早进行性教育,教给孩子保护自己和识别不妥行为的手段,从儿童时期就强调“你没错碰你的人都是垃圾”这种思想。

跟教育机构施压、跟公权力施压——你有没有摄像头?你老师有没有碰我孩子?你凭什么不调查?错杀一万,不放一千,宁可没脸没皮小事闹大,也不能悄无声息不敢调查。

这些有用吗?纸上谈兵谁不会?普通人不停的闹有用吗?最终决定作用在谁那不知道?

我知道啊,可是那又能怎么样呢?魔王很坏很大、城堡很烂很不结实、守城的国王不闻不问,你的家就不要了吗?你就任由坏人进来,狼吞虎咽欺负你的孩子吗?

还是你打算绝望的坐在地上,两手一摊,看着远处喃喃说道——骑士会来的,我听到了他们的马蹄声,近了近了,救世主就要到了。

对不起,那我必须得告诉你:救世主是不存在的,你得自己站起来。

坏人都受到惩罚!


坐在美国法庭被告席上的红黄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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