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5月11日电 11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显示,ST中天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图片来源:上交所

  《决定》显示,ST中天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到期未予归还情况;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事项。

上交所表示,ST中天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邓天洲、黄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二人主导了公司为自己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也未能配合与督促公司就担保债务到期、重大诉讼、对外投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陈正钢、徐天啸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分别对各自任期内公司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对其任期内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3份融资租赁合同(涉及金额6亿元)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正钢对其任期内公司违规担保及对外投资等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天啸对公司所涉诉讼及部分债务到期未及时披露事项承担责任。公司时任总会计师王海玲、穆天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各自任期内涉及的部分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决定》显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行为导致,因未向公司报告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披露。公司主观上不存在隐瞒的故意,恳请从轻处分。二是时任总会计师王海玲、穆天玉提出,上述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相关资金也未进入公司账户,其无法知情,仅应当承担间接责任。对于2016年的担保事项,由于经办人员未向其提供承担回购义务的文件,因此其无法知悉回购义务的存在。穆天玉还称,相关违规事项发生在其任职前,不应由其承担直接责任。三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提出,其任期内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决策程序,因此其无从知晓。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上交所认为:一是公司作为违规担保行为的作出方,未能建立并执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防范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担保的违规行为,以致面临承担巨额担保责任的重大风险,公司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提出的实际控制人个人行为、无主观隐瞒故意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实际控制人承认,其作出违规担保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及管理层人员。对于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相关责任人事先确难以知情,也无法督促履行应尽义务,存在一定的客观履职障碍。时任总会计师王海玲、穆天玉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仅对任期内部分违规担保事项负责,上述责任人提出的相关异议理由可酌情予以考虑。

三是经核实,穆天玉自2017年10月15日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而公司在2018年仍有违规担保事项发生,其所称“违规担保事项均发生在任职前”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实际控制人能够利用职权便利绕开公司决策程序作出违规担保行为,反映出公司在印章管理、担保审议、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上述责任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完全免除相关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邓天洲、黄博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正钢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邓天洲、黄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总会计师王海玲、穆天玉,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徐天啸予以通报批评。

《决定》显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官网信息显示,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清洁能源领域专注打造天然气全产业链的专业运营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分为三类:一类为天然气(CNG 和 LNG)的生产和销售,包括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LNG点对点工业客户及LNG液化工厂等;一类为LNG接收站投资建设及运营;一类为海外油气资产开发运营。()


信息披露等方面存违规行为 ST中天及有关责任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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