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借着近期股市上的某些热点事件,蛋哥吐槽了咱大A股的投机氛围以及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都不是什么好事,有些负面。

在“总想搞个大新闻”目标的驱使下,财经媒体通常都会追着那些负面事件极尽笔墨,因为负面事件更容易引发共鸣:股民们更乐意将自己的股市亏损归咎于“总有刁民想害朕”,而不是自身缺乏投资知识、经验等。

所以,我们总能看到哪家上市公司造假了几百亿,哪个公司老总又陷入了桃色新闻,哪个私募老总因内幕交易、违规交易被抓,等等……在这些新闻、事件背后,总有股民们翻着花样的吐槽。在他们看来,似乎除了股价上涨之外,A股市场上就没有一件好事发生……

所以,咱大A股真就没好事吗?

当然不是咯,蛋哥今儿就来说一件正能量的事: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试点第一案。

同时,也借此来说说新《证券法》法下,上市公司造假会有怎样的下场。

新《证券法》施行:造假“顶格处罚”60万成历史

关注股市的人应该都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

除了全面推行、分步到位的注册制,以及明确诸如证券公司、监管层等市场参与者的职能与责任等之外,新《证券法》还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与修订,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还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规定。

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新《证券法》加大了对于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造假、误导陈述等)的处罚上,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如下图)。

同时,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新《证券法》规定的顶格处罚从此前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如下图),对直接负责人的顶格处罚也由此前的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这里所提到的信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正是目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造假处罚的主要依据条款,此前规定的最高罚款(顶格处罚)为60万元。

所以,我们之前看到了不少造假数百亿的上市公司,仅仅被罚了60万元,如康美药业、康得新、獐子岛、万家文化等等。也有有不少通过欺诈、财务造假上市的公司,最终的顶格处罚也不过是60万元,如保千里、绿大地等。

同时,新《证券法》还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原来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至最高可出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如下图)。

显然,但从行政处罚上看,从60万到1000万,较之旧证券法,在新《证券法》规定下,后续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显著提升,造假数百亿却只能“顶格处罚”60万的事情将成为历史。

不过,从此前康美药业的处罚结果来看,尽管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但之前众多造假公司却依然以旧法处罚,所谓的“新老划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有分析认为,所谓的新老划断与其说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合情合理的恰当处置,还不如说是对造假设身处地的包容甚至变本加厉的鼓励。

或许,只有让新《证券法》的阳光早一点照进证券打假的战场,而不是目盲的“新老划断”,保护既得利益者,才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持久发展的希望所在。

正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此前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的表态:对这类案件,我们会紧抓不放、一查到底!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升级”:代表人诉讼制度试点进行时

下面说说今天重点:新《证券法》下的股市投资者保护!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新《证券法》还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按照证监会的表述:

“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

包括:

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

……

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最后的一条即所谓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即代表人诉讼)。

如蛋哥在文章开始所述,近期有不少媒体报道了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试点第一案:南京中院试水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批证券集体诉讼,其中涉及4家此前因虚假陈述被处罚过的上市公司。

相关报道要点如下:

这4家被告上市公司登记股东人数约20万。按照新《新证券法》“默示加入”的原则,南京市中院还特别强调,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究竟有多少投资者符合暂定索赔条件并起诉登记?证监会下设的投保机构是否参与征集并被法院选定为代表人?这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则予以明确。

据悉,这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国内公开的首批投资者集体诉讼索赔案件,目前尚属于试点阶段。此前,上海金融法院曾制定出台有关群体性证券诉讼程序细则,在具体制度层面探索落实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

蛋哥以为,投资者起诉造假上市索赔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新《证券法》所提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其更大的意义在便利投资者维权、提升审判效率方面,同时也能通过代表人诉讼这种集体诉讼追偿索赔的方式,对那些造假上市公司产生震慑。

以最近宣判的ST天业投资者索赔案为例,该公司曾于2019年10月26日因涉及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此后,有不少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今年5月18日发布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所以,有股民说了,索赔还不如把股价拉起来,大家都皆大欢喜!

在起诉索赔阶段,像这样“单兵作战”的例子数不胜数。

一方面,最终的结果可能会让索赔的投资者感觉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若每一个案件都单独开庭审理,其占用的司法资源、耗费的时间也是不可能想象的。

而代表人诉讼机制,无疑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有业内人士拿当年的大智慧业绩造假案(也是60万顶格处罚)后的投资者索赔为例,预估了代表人诉讼机制下不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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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哥以为,南京中院只是个开始,随着新《证券法》的进一步普及,后续将会看到更多投资者起诉违规上市公司案件,采用更为高效、直接代表人诉讼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除了加码的行政处罚、投资者保护制度之外,追究刑事责任亦被认为是打击资本市场造假的利器。

蛋哥注意到,此前,证监会也曾多次表态,加快推动刑法修改,提升违法成本,加强行刑衔接,提高执法效率。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证监会第一时间把涉嫌犯罪行为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已是惯常做法,在不少案件中,相关违法人员也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分析认为,未来,随着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以及刑法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落地,资本市场“立体追责”体系的威慑力将进一步增强,造假者付出的代价将更为惨痛,也将真真切切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写在最后

过去,经常听人说,投资A股相当于赌博,输是常态,赢了才是意外。

虽未尽然,但也确实道出现状:一个监管不完善的二级市场,很有可能会变为“骗子们”玩弄大众的工具。

不过,如同人的成长一样,任何制度都是要经过从青涩到成熟、从漏洞百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过去的代价虽然惨重,但好在我们也从中汲取了够多的经验。

现如今,伴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我们看到很多在过去被广为吐槽的惩罚措施,其惩戒力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有更多、更为全面的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内容被涵盖进去。

或许,我们可以畅想,不久的将来,在一个监管制度足够完善的A股,股民们通过持有优质公司的股票共享着经济发展的红利。而在高效的惩戒机制下,那些造假的垃圾上市公司将再无立足之地。


赔钱!现在大家可以告死这帮造假的垃圾上市公司了!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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