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家车祸遇难 200万的保险金不用赔了吗?
李良军是家中未婚未育的41岁的独子。2018年1月某日,他带着父母开着自家的桂林牌号的小轿车去往桂林柳州的途中被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后导致全家遇难。生前41岁未婚未育的李良军为了防止自已哪天发生意外先父母而去便买了一份交通意外险,200万的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的是母亲蒋秀玉的名字。
李良军的叔叔及李良军的舅舅大姨妈等五人拿着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以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赔偿。这种保险人、投保人及受益人都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给叔侄关系舅舅姨妈关系的亲戚理赔合理吗?全家车祸遇难的人身意外保险金真的可以不赔吗?下面听小编娓娓道来。
车祸现场
天降车祸
广西桂林的李良军是家中独子,时年41岁。未婚也没有生育过孩子。2018年1月的某一天,他开着他那台桂林牌号的小轿车载着父母去柳州。71岁的父亲李明济坐在副驾驶室,71岁的母亲蒋秀玉坐在后排位置上。当他们的小轿车行驶到高速公路上时,发现眼前停着一长排的汽车。尤其是在他前面停泊着一辆山西牌号的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后来通过观察发现前面的汽车行驶的速度很慢,导致后面的汽车也停下来等着通行。
这一幕在高速公路上是很常见的情况,尤其是在出行高峰期间更是如此。对于跑车的人来说是见怪不怪的事情。
没有办法的他也将行驶在快速通道上的轿车减速停在前面这辆半挂车的后面,为了安全起见相互之间保持了二三米的距离。
原本就是一次非常普通的旅行,一次非常普通的停车;不料死神却在这一刻盯上了这一家人。时间大概过了三秒左右的样子,突然间整个轿车随着一股巨大的冲击力被强行的往前推了过去,接着就一瞬间的工夫便发出一声惊天的铁制器互相撞击的巨响,轿车就被挤到了前面停泊着的这辆大型的挂车的底部,而且被压扁了。
事故发生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的张翔民警对现场对行车记录仪的勘察回放,原来是辽宁牌号的半挂重型牵引车及挂车司机刘某在行驶途中没有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挂车制动出问题导致的追尾,可以说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车祸事故。
交警来到现场后发现被压扁的驾驶室里面有人,而且还不止一个人。光凭状态来看驾驶室里面的人没有一丝动弹的气息了,根据交警多年从业经验的判断驾驶室里面的人应该是凶多吉少,甚至危在旦夕也说不定。
由交警联系到的消防救援队赶到了现场后就立马进行了救援。面对这副残骸一般的被压扁的轿车,见多了世面的交警及消防人员再次面对此情此景时都无不扼腕叹息起来。
脆弱的生命,在车祸中是不堪一击的。
随着现场消防人员的奋力抢救,被救出来的三个人全部都没有了一丝一毫的生命气息而被套上天蓝色的袋子停放在路边。三个活蹦乱跳的一家人,在一场无妄的车祸中就这样无声无息了。
事故现场无不令人叹息生命的脆弱,人生的无常!
幸亏有先见之明又孝顺的李良军购买的人身伤害的意外保险又多少挽回了些这场惨烈车祸的损失,让它的家族得以获得一些伤痛的补偿。不过,这是后话了,也是本文的焦点及核心。
事后通过司法鉴定,李良军、李济明及蒋秀玉三人的死亡原因都是重度颅脑损伤造成的。至于死亡的先后顺序就无法确定了。由于事故是在一瞬间发生的,司法部门都不能确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
也正是无法确定的死亡顺序,给后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而此次的交通事故责任是由于辽宁牌号的半挂车司机刘某的全责。原因是刘某的半挂车的制动效果不好再加上人为的没有尽到观察周围环境的义务导致犯下的交通事故肇事罪而被移送到法院。
法院根据事实判决了他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遇难的一家三口
天降巨额保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的民警根据李良军的车牌号联系到了他的叔叔李春林。于是叔叔李春林便赶来处理侄子一家车祸中的后事。
叔叔李春林在整理侄子一家的遗物时,发现了李良军买了一份30年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是20万,一年缴纳5000元,一共缴纳30年。保险人是李良军,投保人也是李良军,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他母亲蒋秀玉。如果在保险期间,李良军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其它意外事故而死亡后,在自身无过错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将向李良军的母亲蒋秀玉支付200万的保险金。
据与李良军一家关系不错的叔叔李春林说,侄子买保险的目地是为了防止今后出门在外的他发生了什么意外而身亡后,让成为鳏寡孤独的父母亲能有一份经济上的保障。
没曾想这种充满爱的意外没有发生却让全家遭遇了意外。
于是,李良军的叔叔李春林拿着这份保险合同联系上了蒋秀玉的四个兄妹,并告诉大家一块去理赔的事情。他说等这笔200万的保险金等理赔完了之后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分配原则分配给大家。
由于李良军的父亲这边只有这一个叔叔,而母亲这边还有姨妈及舅舅共四人,加上叔叔就有五人准备继承这笔保险金。受族人之托,由叔叔李春林及姨妈蒋艳平成为他们五人的理赔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当李春林来到保险公司递上相关资料要求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他们五人没有继承权而无法领取这笔巨额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客户符合规定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可是本案由于要求理赔的五人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或者是受益人或者是法定继承人而不能继承领取这笔保险金。
车祸现场救援中
谁能继承这笔200万的保险金?
不服的他们五兄妹便于2018年6月20日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起付五名原告200万元的保险金的义务,并依法确定五名原告继承该笔保险金的分配 比例。
2018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据承办法官介绍,这起案子本身是一起保险纠纷。首先要确定的是这笔保险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属于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还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查清了这笔保险金是遗产的话,就要确认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范围是哪几个?
被告认为投保人及保险人李良军与受益人蒋秀玉在同一时间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保险金的义务。
显然保险公司是认可这笔保险金是遗产,但是他们认为没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而属于无人继承的状态 。也就是说申请领取这笔保险金的五人不属于继承人而无法领取。
那保险公司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其理由就是保险人与受益人都在这场事故中死亡,而且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其可以推定受益人蒋秀玉先死亡。蒋秀玉死亡在先的话,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是按照顺位来继承。而继承顺位有一第顺位继承人;及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及外祖父母。
于是,这成为遗产的这笔保险金就由其推定后死亡的儿子李良军继承;可是儿子李良军又未婚未育自然也没有子女来继承;而李良军的父母亲也在这场车祸中死亡,自然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没有了。
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也没有,因为他是独子也就是说第二顺位继承人也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能继承李良军名下的200万保险金遗产的人属于缺失状态,也就是能继承这笔李良军名下的保险金遗产的人是空白。 而原告中的五人虽然是李良军的母亲父亲一族的亲属却是无权继承这笔保险金的人。
基于此,保险公司认为他们不是这笔保险金的遗产继承人而拒绝赔付。
可是原告代理人却不这么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无法确定死亡人的死亡顺序时,应该按照《继承法》死亡顺序的推定 ;那就是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人后死亡。也就是说没有继承人的李良军先死亡;有继承人的母亲后死亡;
这么一来先死亡的儿子李良军投保的200万的保险金就变成了遗产。于是这笔遗产就按照《继承法》中的第10条继承顺位来继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父母亲就成为这笔200万保险金的继承人了;而父母亲也在这场车祸中死亡,其遗产就由父母亲的第一顺位及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可是由于父母亲的儿子李良军也死亡,且父母亲也只生了这一个孩子, 双方都没有自己的双亲了,在这个情况下就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却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五原告,即李良军的父母亲的兄弟姐妹。
在保险人、投保人及受益人同时死亡又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的情况下,就有继承人了。这继承人就是后死亡的李良军的父母亲的兄弟姐妹五人。
所以说,死亡顺序在此就直接决定了这笔200万的保险金的归属问题。而死亡顺序的推定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结果又大相径庭,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2018年9月20日,法庭第二次开庭时法官最后得出结论,由于本案的三个真正的死亡顺序不能确定,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又有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分别适用。
这个案件本身是保险纠纷,应当先适用保险法,推定母亲先死亡,确定保险金的性质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接下来再确定遗产继承的问题。
而在确定遗产继承的问题上就要适用继承法。从而推定儿子先死亡,父母后死亡。由于儿子死后父母便从他那里继承来的保险金就由各自的兄妹 继承。
2019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秀峰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将200万元保险金作为李良军的遗产进行起付,应向李明济蒋秀玉各支付100万元。之后再支付给李明济及蒋秀玉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五名原告。其五名原告的继承关系是平等的也就是这五名原告进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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