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认为,嘉寓股份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招”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故决定对嘉寓股份等顶格行政处罚。
罚单落地后,来自全国各地的受损股民对嘉寓股份提起证券索赔。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17年5月份就已经对此进行了正式立案,而嘉寓股份最早在2017年7月11日发布《关于股民索赔情况的公告》,称公司遭6名投资者索赔共计40.83万元。
根据随后的媒体报道,在2018年3月底,首批9位投资者与嘉寓股份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就获得良好进展,嘉寓股份与这些投资者在司法部门调解下均达成和解。股民获赔比例较为理想。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此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证监会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算,针对嘉寓股份的维权起诉有效期将在五一假期到来之前截至,最后十天的维权机会转瞬即逝,符合条件的股民千万不要错过。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2015年6月13日之前任何时间买入嘉寓股份(300117)股票,并且在2015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嘉寓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后续仍可提起索赔诉讼。
又一证券维权诉讼时效将截止
大有能源股民还有最后半月机会
记者 余以墨
与嘉寓股份索赔案类似半个月参与维权的机会。
证监会查明,2012年2月,大有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标资产之一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2年5月28日,义煤集团、义海能源、大有能源、天峻义海联合向青海省国资委和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待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木里矿区整合工作需要时,将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但大有能源在2012 年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带来的风险。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在明知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3年1月7日,大有能源发布公告称完成股权收购。按照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要求,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木里集团签署了将涉案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集团,大有能源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基于此,大有能源遭到证监会罚款60万元的顶格处罚,多位董事遭到处罚,其中时任大有能源董事、义煤集团董事长武予鲁遭到为期十年的市场禁入。
随后,受损股民开始起诉大有能源要求其挽回损失,虽然此后很少有媒体对索赔结果进行报道,但是根据一些公开信息,不难猜测结果。
从公开信息来看,目前大有能源涉及的虚假陈述案件有接近10件,从判决结果看,都是投资者撤诉。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法院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24日之间买入大有能源(600403)股票,并在2013年10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发起索赔,要求违规主体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