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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查明,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证监会拟对公司及责任人作出处罚。
之前,2019年5月10日,大东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2019年12月10日,大东南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师提示:
上述提示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