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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多月时间,中国证监会查证金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花股份维权入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 市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 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 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定:
1、对金花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对吴一坚、张梅、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罚款。
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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