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判决,也有少部分投资者因为法院认定的揭露日差异而败诉。
大,都在揭露日及系统风险等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
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目前法院是采取酌定方式,支持了投资者经过统一方法测算后损失的30%。该案争议主要围绕酌定支持30%是否合理以及揭露日认定为2018年2月10日是否合理。
据介绍,部分投资者在2018年1月31日獐子岛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后即已经卖出股票,并未等到2018年2月10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这导致提前卖出的投资者此次没有获得胜诉判决,继续持有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的投资者获得了胜诉。
而在青岛中院判决的东方海洋投资者索赔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同样存在争议。法院一审判决并未认定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作为揭露日,而是认定2019年1月15日作为揭露日,该日东方海洋曾发布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9日到2019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如经过第三方机构测算存在损失,也会获得胜诉判决。
东方海洋案开始于2019年9月30日,该日东方海洋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2021年11月30日晚,东方海洋公告,再次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但该公告并非最终处罚结论,在处罚最终落定后,不排除将再次引发散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