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ST尤夫,002427)在2022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原因系执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于投资者索赔来说并不会有太大影响。投资者之所以对尤夫股份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提起索赔是此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查明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中国证监会对其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投资者由此以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依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的索赔条件为: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买入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股票,且在2018年1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