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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集体诉讼」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举例来说,Facebook在去年5月上市之后股价大跌,面临41起诉讼,对象包括公司以及高管,其中有8起将纳斯达克列为共同被告。
从历史上看,大萧条期间,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小股东(选民们)都被混乱而惊险的股市震撼了,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颁布后,证券市场总体上开始坚持“保护投资者”的理念。
通过多年的联邦、地方法院的一系列诉讼,美国构建起一套发达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而且催生了一个就此发起诉讼以及作为对立面代表公司及高管进行抗辩的产业。通过集体诉讼,往往占上市公司股东大多人数,但不掌握公司控制权的
现在这个制度常被滥用,给上市公司增加难以预期的成本。证券诉讼http://en.wikipedia.org/wiki/William_Lerach)。
相关的主要法律和案例有以下:
当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后,投资者可以根据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和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来向公司提起集体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因股价下跌而遭受的损失。但是按照投资风险自负的原则,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为投资者因市场风险遭受的损失兜底。所以为了说服法官,投资者必须证明股价的下跌是由公司的虚假陈述(或不当/缺失披露)造成。这一点在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中有着清楚的规定 ,同时在美国最高法院的Dura Pharms., Inc. v. Broudo案中也有提到 。
投资者在公司股价下跌之后起诉公司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并不是由于公司正常的经营风险造成,而是公司刻意隐瞒了重要信息,或是作出了误导的、虚假的称述,从而实质影响了他们对股价的判断。投资者通常认为,如果公司如实的披露了这些信息,那么他们就不会继续持有公司的股票,所以也不会在接下来的股价暴跌中受到经济损失。
另外,如果是员工是通过退休计划(401K)持有的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后,这些员工投资者除了可以依据证券法提起诉讼,还可以通过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的Section 502(a)向这一退休计划的主管者(包括投资建议顾问,公司高管,人力资源主管等)提起诉讼。诉讼的理由上与证券诉讼大体一致。但在ERISA诉讼中原告并不需要证明被告有蓄意误导或隐瞒,而依据上述提到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诉讼中的原告承担非常明确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