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般是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通常此类案件民事赔偿诉讼提起的先决条件是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已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因而往往违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上市公司无可推脱,股民只要因为虚假陈述受到损失,均可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获得相相应的经济赔偿。

但是,股民在此类案件中并非百分之一百胜诉,而是根据上市公司违规事实、股民受损情况、违规事实与股价下跌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可能做出股民败诉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开一批股民因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不服海南省高等法院判决的申请再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华闻传媒在2009年3月3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向该公司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主要针对华闻传媒会计核查及财务管理中的错误进行了处罚。张XX等一批股民因之前买入华闻传媒股票并赔钱,因而以华闻传媒涉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闻传媒赔偿损失。

但是,经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驳回了张XX等人的诉讼请求。张XX等人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XX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失当不构成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海南专员办虽然对华闻传媒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中的错误进行了处罚,但错误导致华闻传媒2008年度报告数据除两处调整幅度较大外,其余科目调整幅度均很微小,且调整后增加了华闻传媒的资产利润总额,对华闻传媒和股民而言是正面消息和利好。因此,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二、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与张XX等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索赔期限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继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部分。从华闻传媒相关更正信息内容和公告后华闻传媒的股票价格趋势情况来看,在2009年3月3日更正信息披露后至2009年5月18日期间,华闻传媒的股价并没有下跌,而是一直上升的。因此,张XX等人在2007年4月19日至2009年3月3日期间买入股票的损失是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与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股民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并非100%能够胜诉并获得赔偿,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可能不被赔偿。


[以案说法]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股民会100%胜诉并获得赔偿吗?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