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周强院长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全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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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中,对于需要借助于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从2018年开始,证监会累计对超过100家上市公司由于信批违规进行立案调查,其中大部分案件还没有相应的处罚,部分案件调查时间较长,超过2年。一方面可能是上市公司违规比较隐蔽,另外一个方面主要还是证监会人手不够。8月1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专门报道了康得新、康美药业和辅仁药业上市公司信批违规,财务造假案件,相信证监会领导一定看到了该节目,从目前来看,投资者损失严重。而人民法院在处理上市公司信批违规股民诉讼案件,各个法院处理意见不统一、方式方法也不一致。2003年内的司法解释也有很多概念不够详细,无法达成统一,是时候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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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在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各个中院对于该案件处理能力和规范都不统一,非常需要最高院在修订《证券法》后,修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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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方式

在案件审理方式方面,要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基础,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逐步改变过去“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局面,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化。

一案一立确实浪费法院资源也浪费股民精力,现在做的比较好的如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件,杭州中院就采用了示范判决,而后进行调解的方案。但是往往上市公司不愿意进行调解,而采取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来拖延时间,股民要拿到赔偿往往需要等很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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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立案

多个投资人就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时间节点的陈述,将投资人作为共同原告予以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可以分别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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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和委托调解

对于不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选取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作出示范判决,采取先行判决典型案件,其余案件委托专业机构调解的工作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采取先行判决典型案件制确实可以减少股民的诉累,但是也相应增加的股民维权所需要的时间。往往一个案件处理下来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从目前来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经验比较丰富,统一先行开庭几个案件,而后统一集中开庭。6月份,其中起诉尔康制药的案件共有810个案件同时开庭,效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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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的交易方向与诱多或者诱空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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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代表人

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诉讼代表人的推选工作。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在提出或者指定人选时,应当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人的诉讼主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成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人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作为代表人。

诉讼代表制度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工作量,起到示范的效果,并能够加快审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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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

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行为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当事人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诉讼理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揭露日问题,一般有很多争议,从该条文来看,揭露日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信息披露与市场反应结合起来,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往往是虚假陈述案件的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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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重大性与信赖要件

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了违法行为的重大性。这种认识应予纠正。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信赖要件强调的是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交易决定之间的关系。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该征集意见稿没有提到虚假陈述案件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但是从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件来看,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是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的系统性风险,比如2016年的股灾,熔断等确实是系统性风险,而大盘不是断崖式的下跌,就不能认定为系统性风险。二则,如果认定存在系统性风险,那么系统性风险和个股影响之间的关系又如何认定,确实比较复杂。方正科技案件可以作为一个示范案例,各个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

结语

近年来,大批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全国各中院进行审理,这当中涌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今年以来,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在各中院有突破式的进展,此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也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的案件审理特地进行了研讨,笔者认为未来投资者维权的形势将会越来越好。笔者始终坚信,尽快修改《证券法》以及《若干规定》,建立一个高效、标准统一的司法诉讼环境,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制定重要的法律基础,恢复广大中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我们的资本市场才会有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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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会议纪要—证券纠纷案件探索集团诉讼制度,方便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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