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由于涉及到行政审批事项,通常在评估基准日后一段时间,才能进行股权交割。对于该过渡期内的损益分配及分红事项相关问题,本文将通过相关政策并结合近期案例进行探讨。

一、过渡期损益问题

(一)收益法下的过渡期损益

关于采用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十问提到,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的案例中,一般均采取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其中,关于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实践中存在由原股东共同承担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两种方案。

1. 原股东共同承担

向日葵(300111)发行股份购买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在该交易中,交易各方约定,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实际交割日(含实际交割日当日)期间产生的盈利归向日葵享有,亏损由标的公司各股东承担,以现金补足。

2. 实际控制人承担

东湖高新(600)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在该交易中,交易各方同意,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盈利的,盈利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补足。

(二)资产基础法下的过渡期损益

关于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过渡期损益安排,证券监管部并无特殊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6月24日发布的《国资委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项通知》中提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四)标的资产定价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在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过渡期损益安排应从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进行约定。

经检索,近期在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最终评估的案例中,过渡期损益安排可分为以下几种:

1. 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原股东承担

ST嘉陵(600877)发行股份购买天津空间电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天津力神特种电源科技股份公司85%股权:该交易中,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为国有企业。关于过渡期损益,交易各方约定,拟购买资产过渡期内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发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相关交易对方承担。

2. 收益、亏损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科力远(600478)发行股份购买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36.97%股权:该交易中,上市公司为民营企业,交易对方为民营企业。关于过渡期损益,交易各方约定,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按照交割日后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3. 收益、亏损由原有股东享有或承担

中国海防(60076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含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关于过渡期损益,交易各方约定,本次重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由相关交易对方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时各自持股的比例享有或承担。

二、过渡期分红问题

经检索,我们暂未发现对于标的资产在过渡期进行分红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性意见。结合案例来看,对于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分红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交易各方通过协议约定,在过渡期间,标的资产不进行分红

同有科技(30030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在该案例中,交易各方约定,在损益归属过渡期间,标的资产不以任何形式实施分红。

(二)交易各方通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间标的公司发生红情形的,双方对最终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豫园股份(600655)发行股份购买上海星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该交易中,交易各方约定,如过渡期间标的公司发生增资、减资、分红等情形的,双方将对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深赤湾A(000022)发行股份购买招商局港口部分普通股股份:在该交易中,交易各方约定,标的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事项,如交易对方就其所持标的股份获派现金股利,则新增对价股份金额应扣除该等金额,新增对价股份的数量相应减少。

(三)交易各方未明确约定过渡期分红后的处理方式

在部分案例中,我们发现交易文件中未明确约定,若标的资产过渡期进行分红后相关的处理方式。但在案例推进过程中,标的资产实际进行了分红。该情况下,应重点关注分红对于交易作价的影响,不同案例中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不同。

海陆重工(002255)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南集成 83.60%股权:在该案例中,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 225,363.82 万元(收益评估法)。2017年4月30日,江南集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以现金形式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对江南集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分红金额15,000万元。最终,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交易作价确定为210,000万元,与评估值扣除分红金额后的数值基本保持一致。

赛摩电气(300466)发行股份购买广浩捷100%股权:在该案例中,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0月25日广浩捷召开股东会通过分红相关决议,决定现金分红 4,000万元。针对该笔分红,交易评估值未作调整,交易对价维持不变。2018年12月,在深圳交易所的问询函中,第一个问题就询问了关于上述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要求结合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以来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分析说明评估值是否应当相应调整以及交易对价维持不变是否合理。

针对该质询,赛摩电气回复: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资产及经营情况良好,即使考虑现金分红因素的影响,公司的价值也无显著减值的迹象;同时,对赌义务有所增加,本着公平的原则同意标的公司分红后不调整作价。目前,证监会已经对该交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受理,等待后续的审核。

根据上述案例,若过渡期内进行分红且交易文件未明确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应适当考虑分红金额对交易作价的影响。若不进行调整,很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质疑不调整的合理性。而资产定价公允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组实质性条件,若在这一点上遭到监管机构质疑可能会对项目审核造成一定的风险。

作者介绍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企业重组、私募及对外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收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

岑柯靖

业务领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私募及对外投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


并购重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过渡期损益及分红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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