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2633股票索赔之申科股份股民维权法律指引
2018年01月26日,申科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申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某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上述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除 12 月 15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何全波、何建东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何全波、何建东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民索赔的十个核心问答:
一、哪些情况下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1.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常见的机关是证监会、财政部或者法院。
2. 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要符合条件。
二、最晚要在什么时候提起索赔诉讼?
目前股民维权诉讼的时效三年,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起算。
三、股民提起索赔要到哪个法院起诉?
关于股民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四、股民索赔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2、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
五、股民维权是否要亲自出庭?
除非涉及虚假诉讼等极端情况、违法情况,以及完全自愿出庭,法院一
六、从提交材料到获赔需要多少时间?
大部分案件,去除败诉部分,获赔到位都在一年以上,大多数案件都在两年到三年之间,甚至四五年获赔的案件也并不罕见。
七、股民诉讼的获赔概率大吗?
当前的股民索赔诉讼仍有很多困难,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任何诉讼均有风险,这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时候应该考虑的。
八、是否法院判决股民胜诉就必然获得赔偿?
法院判决股民胜诉的,大部分都获得了赔偿,要么被告主动履行,要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赔到位。但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极差、账上没有钱款的情况下,股民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赔偿款。
九、上市公司已改制重组,公司
上市公司不管是改制重组、股改,甚至吸收合并等,都不影响投资者提起索赔。甚至个别公司如夏新电子、超日太阳能经历了破产重整过程,投资者的起诉推
十、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能否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证券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证券中介机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那么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在大智慧索赔案、金亚科技索赔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都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大连控股案中,前董事长代威以及前财务总监周成林被判决与大连控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金亚科技案中,前董事长周旭辉也被判决与金亚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相关主体没有被证监会处罚认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可能就会比较曲折,甚至不被法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