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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诉讼管辖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具体涉及以下问题:

一、哪个级别、哪些地区的法院可以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

  《若干规定》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除了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的中级人民法院,还包括了珠海、汕头、霍尔果斯和喀什的中级人民法院。换句话说,目前全国共有41个城市的中级法院拥有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仅有一家上市公司注册在喀什,霍尔果斯的数量则为0,在这两地区的中级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可预见的将来都将不多。

以雅百特案为例,上市公司江苏雅百件。又例如亿晶光电(维权)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二、多个被告,哪些中级法院可以管辖?

  《若干规定》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本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亿晶光电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

本条第二款中,“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可以指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降低维权成本。

  三、仅以自然人作为被告该去哪里的中级法院?

《若干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根据本条,仅多个自然人作为被告时,则投资者可以选择管辖其中一个自然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自然人责任人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他们的住所地信息多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在特殊情况下灵活运用本条,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当事人可以指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立案和开庭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人员具有委托择尽可能低成本的诉讼地点也可以节省诉讼成本。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投资者该怎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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