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自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民事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并按债权比例受偿的制度。
普通债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各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其他执行案件正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三、执转破
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和执行破产程序。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其他债权人无法参与分配。因此,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对于普通债权人,特别是因轮候查封或者尚未查封可能“血本无归”的普通债权人来说,选择执转破程序不失为一良策。
还钱
四、提起诉讼
(一)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共有财产不主动析产还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共有财产,就该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待共有财产依法分割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是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5)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行为,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相应财产利益回归被执行人,再申请执行该财产利益实现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请求该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除外。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若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五、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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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处罚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处罚。个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可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可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制执行过程中,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处罚,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被执行人的居住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刑事处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扣留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很可能为逃避债务而销声匿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物,若不及时控制,之后很难再追寻到,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先扣留被执行人的财物,再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将其控制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不可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殴打等行为,以免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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