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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晚间,中兵红箭(维权)(000519)公告称,公司收到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中兵红箭向122名股民赔偿损失975万元。(中兵红箭维权入口

失的85%。该判决有几处特点,对后续股民向中兵红箭索赔,及其他股民索赔的类似案件,均有参照意义。

证监会湖南证监局对中兵红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中兵红箭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虚增利润的金额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由于各年度虚增利润比例相对较小,证监会也仅仅基于《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对中兵红箭罚款30万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并参照了11月14日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精神,作出了有示范性意义的判决。

  一、中兵红箭各年度虚增利润比例仅仅0.2%、8.95%、3.52%,其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九民纪要》明确规定“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由于中兵红箭已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所以其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性确定无疑,关于虚增利润比例相对较小的抗辩意见就失去意义。

二、中兵红箭有三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股民的交易损失有无影响?有多大的影响?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必须分析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以往股民索赔案件中,上市公司往往撇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辩称股民是因“改革牛”、官方言论等为由买入股票,而不是因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买入股票,从而否定因果关系,如超华科技(维权)(002288)案。在股民兰某某诉圣莱达(维权)(002473)索赔案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竟然其中认定:圣莱达虽然2015年度报告虚假,但2016年各时段的业绩同比下滑明显,更应当引起投资者警惕。据此,从股民兰某某2016年买入股票的时间节点来分析,其投资决策显然与圣莱达公司公布2015年度报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相关性。这显然脱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来分析,也违背了《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次长沙中级法院在中兵红箭案中,则尊重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来分析因果关系,很有说服力。

证监会仅仅基于《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对中兵红箭作出行政处罚。据此长沙中院认为,在2016年3月15日中兵红箭发布《2015年年报报告》后,至在2017年9月1日晚间立案调查公告期间买入股票的股民,有索赔条件。《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虽也存在虚假记载,但证监会没有作出处罚,据此认为《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对股民投资决策没有影响,与股民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不过,长沙中院同时认为“中兵红箭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公告后一个月相较公告前一个月股票量、价均存在一定程度下跌。由此可看出,投资者该法院的认定缺乏事实支持,也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与《九民纪要》确立的把股民维权行为提高到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高度的司法理念不符 。


张志旺律师评析中兵红箭股民索赔案:有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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