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阿敏 孙丽娟 栾佳雯新证券法施行一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坚持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等违法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就新证券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出具配套司法解释并在个案中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强化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本文将总结新证券法施行一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管领域发生的主要变化,供大家参考:
一
行政监管领域的变化
(一) 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处罚数量增长34%,刑事移送案件数量翻倍,证券服务机构的风险进一步上升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打击力度持续强化。同时,中国证监会贯彻一案双查,全年新增中介机构违法立案案件15起,其中涉及审计机构9家,证券公司2家,评估公司1家,力图压实“看门人”责任。202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已经对中介机构正中珠江开出首张千万罚单,易主席在2021年3月20日发表的主题讲话中还指出,对于因中介机构审核不严导致IPO撤回材料的,也将严肃追究中介责任。可见,在注册制背景下,IPO、持续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环节中中介机构的审核责任和风险进一步上升。(二) 强监管背景下,上市公司巨额、复杂财务造假案件仍频繁涌现,财务舞弊与其他违法行为相互交织2020年度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中,上市公司、发行人财务造假金额巨大、造假手段明显升级,例如:康得新复连续三年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连续三年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总金额达28亿元。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发行人财务造假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行为相互交织,除传统的IPO、持续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环节外,财务造假在债券发行、新三板精选层等领域时有发生。(三) 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制施行后,上市公司审计鉴证业务并未实质放开,中小审计机构仍面临较大风险新《证券法》第160条改变了证券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对于提供审计鉴证服务的审计机构开务所进行分类,只有A+、A类才有资格承接上市公司业务。如果该办法获得通过,那么上市公司审计鉴证业务将进一步向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并且,随着深圳堂堂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借新证券法参与证券服务业务或将面临更多挑战和风险。(四) 沪深证券交易所围绕应退尽退目标,完善退市规则,进一步加速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制订扣非净利润与1亿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在保留“面值退市”等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基础上,设置“3亿市值”标准;增加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标准;增加重大违法退市细化认定情形等。同时,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优化退市整理期等,提高了退市效率。二
民事诉讼领域的变化
(一) 前置程序的取消导致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面临更高索赔风险,同时也将推动司法机关精细划分各主体责任比例,通过“精准打击”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融法院在股票投资领域也作出了类似判决。而深圳中院在保千里案中,则判决已经受到处罚的中介机构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裁判尺度上的分歧可以看出,司法机关正在逐步打破“以罚代判”的裁判思路,更加注重个案的精细化判决: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者重大过失,那么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未受处罚的主体,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或者重大过失,那么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 各地法院开始推行证券代表人诉讼,简化股民索赔流程,增加市场主体破产风险入证券诉讼领域以来,杭州中院已经率先在“五洋债”虚假陈述案件中启动全国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杭州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南京中院等法院也陆续开始试行代表人诉讼制度,首例集体代表人诉讼已经在推进当中。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也开始制定和发布代表人诉讼配套司法解释。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索赔成本及法院的审判压力。不过对上市公司而言,代表人诉讼制度可能会提高股民索赔人数和金额,还可能会导致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上市公司直接面临破产。(三) 专业损失核定机构的参与将推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朝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2019年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倾向于将采取酌定比例法或者相对比例法等方法,该方法本质上是由法官对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比例进行自由裁量。在2019年方正科技案中,上海金融法院首次接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后来逐步改由其子公司中证首创“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对投资者损失进行精确核定。投服中心和高金学院的影响力逐步从上海扩展到浙江、福建等地,并在众和股份、中毅达、圣莱达等案件中适用,不断推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朝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通商在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中代理上市公司,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巨额赔偿的压力下,科学、全面论证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并说服法院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核定,将成为上市公司实质性降低赔偿金额,保住上市地位的关键因素。三
刑事领域的变化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强化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并且,在过去一年证券领域刑事移送力度加大,刑事立案数量翻倍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无疑将促进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打击资本市场犯罪方面的合作,充分贯彻 “零容忍”的要求,切实提高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四
结语
从新证券法施行一年以来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打击、惩罚以及整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方面所作的努力可以看出,资本市场的监管趋势只会日趋严格,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应该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认识,正确应对(潜在)监管风险,重视日常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杜绝财务造假和信披违规等风险,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者简介
李阿敏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主要业务领域:
证券合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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