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1日晚,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思模先生立案。
查阅公司近三年的信披违规情况,202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下发的警示函,警示函显示: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目前,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
2023年5月12日ST龙净(600388)、易事特(300376)公告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该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但是到了2022年11月15日,公司表示2019年部分通讯设备及材料业务的财务处理时,因承担了业务的存货及信用风险而因此在账务处理中将该类业务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
又再次对公事项具体事由不明确,并且2022年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给出了标准无保留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预计本次立案是否构成揭露日有待后续预处罚后方可知晓,凡是2023年5月11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或可通过易索资讯相关网讯申请民事赔偿,5月11日后持股与否跟挽损资格无关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月11日,公司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与广东恒锐、东方集团、何思模四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恒锐同意将其持有的易事特417,568,600股股份,占公司截止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的17.94%以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广物集团。
同时,2023 年 1 月 8 日,广物集团与东方集团、何思模三方签订《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承诺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即本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广物集团名下之日)之日起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易事特的股份(739,499,828 股,占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78%)表决权,在上述五年弃权期间届满时,广物集团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东方集团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东方集团应按照广物集团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东方集团还应支持广物集团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至此广物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盾网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该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案件,详请可关注股盾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