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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1、支持诉讼制度

2、行政和解金制度

3、先行赔付制度

4、示范诉讼制度

我国资本市场已有1.38亿名投资者,其中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一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带来了市场监管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特殊问题。2018年8月24日,证监会联合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等相关单位在江苏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试图推动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会议内容,挑取目前四种较为重要的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分别作一简析。

1

支持诉讼制度

性质:授权代理

主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支持投资者进行民事诉讼

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支持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16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推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新途径——支持诉讼机制,充分吸收支持诉讼制度的合理内核,立足于自身公益机构的性质,探索构建支持投资者诉讼维权机制。

具体内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会公开征集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小投资者,在取得授权后,以中小投资者为原告名义,

解决痛点:投资者相对上市公司而言往往在举证、信息掌握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单个投资者进行起诉成本相对较高。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汇集投资者进行支持诉讼可提升投资者诉讼能力,减少诉讼成本。

处理案例:自2014年成立以来,已启动多起支持诉讼案件,如“匹凸匹”虚假陈述案、“康达新材”造假上市案、“上海绿新”违法披露案、“安硕信息”误导陈述案、“鞍山股份”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案、“*ST大控”信息披露违法案、“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等。

参与方式:

投资者可关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征集公告。

2

行政和解金制度

性质:行政和解

主体:中国证监会与涉嫌违法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主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为规范试点相关工作,证监会制定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解决痛点:涉嫌违法主体通过支付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等形式换取监管机构终止调查执法程序避免监管处罚。

处理案例:目前尚无处理案例。

参与方式:被监管机构调查的涉嫌违法相对人自行申请。

3

先行赔付制度

性质:民事和解及代为履行

主体: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因发行人虚假陈述产生的损失

主要依据: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从而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在2017年4月《证券法》二审修订草案的“投资者保护”一章中,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并且明确了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具体内容: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先于其他责任主体、先于法院判决,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依法追偿的权利。

解决痛点:监管部门通过加大中介机构责任的方式,减轻投资者向发行人等主体索赔困难,降低维权成本,快速实现对投资者合法合理的赔付,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处理案例:自2015年12月底推出以来,已有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保荐人先行赔付案例。

参与方式:投资者可关注违法违规行为人保荐机构公告。

4

示范诉讼制度

性质:民事诉讼

主体:人民法院对同类批量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件中一个或几个示范性案件进行审理并形成示范性裁判

主要依据: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实行示范诉讼制度。

具体内容: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解决痛点: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同时保证同类案件同样裁判

处理案例:*ST百特(雅百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管辖法院确定为南京中院后,南京中院表示将采取示范裁判,即先审理几份案件,判决确定后,后面的案件参照判决处理。对于租赁、物业等其他群体性诉讼案件,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实践示范诉讼制度,如三门法院、广州中院。

参与方式:投资者可关注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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