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两会新修正的《证券法》中,新增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建立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三大“中国特色”。

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

本项保护机制,是直接写在《证券法》中的实实在在的保护。如有违反,定斩不饶!是针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形式所专门制定的。鉴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多且高度分散的“散户型”市场特征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障碍,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契合市场需求、深具中国特色且颇富法理价值。

此项机制特点有二:

其一,突出了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立法者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

其二,实现了立法层面投资者保护的法理逻辑与制度设计的一体化,有利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落实与便捷应用。翻译成 人话就是,方便股民中小投资者索赔!怎么方便怎么来。

确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新《证券法》第六章浓墨重彩地以四个条文(全章总共八个条文)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定位、职能予以规范,也是《证券法》的一大特色。

从《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设定的特殊职能以及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定位来看,投资者保护基金无疑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但我国《证券法》第六章所确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特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服中心)

创新了投资者民事赔偿权利的实现方式

保障因证券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是践行投资者保护宗旨的基础性制度。在借鉴域外成熟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证券法》就如何切实高效地实现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做了适应我国国情的重大探索与制度创新,具体包括责令购回、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等。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当属先行赔付与集体诉讼制度。

其一,先行赔付

它是指在证券市场发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时,在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据以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做出之前,由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的连带责任人之一先行垫资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由先行赔付者向未参与先行赔付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措施。

翻译成 人话就是,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中发生欺诈行为,比如扇贝又跑路了,上市公司董高监(董事,高管,监事)内部侵权,财务造假,虚假消息等等时刻,我们就可以先行索赔,由相关责任人,可能是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先行垫资赔付,然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再去找上市公司诉讼索赔。

在法理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否能够代位诉讼呢?别担心,国家都帮你想好办法了。我认为最牛叉的就是,中证中心把上市交易的股票,每个买了100股,(实际3800多只,中证持有3700+),完美解决了非股东的问题。这个真的牛叉!!一下就变成相关利益人了!

其二,集体诉讼制度

集体诉讼制度。此次《证券法》顺应市场的呼声,明确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这个原则太牛了!!

在该集体诉讼机制下,一旦胜诉,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均发生效力,这无疑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极大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最后总结一下。新《证券法》中,对中投资者的保护是更上一层楼了。是立体的,是写进法律里面的,先行赔付机制,让中小投资者也不用那么奔波,可以得到有效的赔付了。终于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反击了!


新证券法——中小投资者福音,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有效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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