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事实依据】

2017年9月12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或“公司”)公告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财务总监黄燕琴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8年2月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8年5月30日,公告已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暂定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提示股民:

1、股票交易对账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对账单必须包括的信息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交时间、成交股票代码或股票名称、成交股数、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证券交易软件内查询完整的交易记录下载打印。

2、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包含沪深股票账户号码,资金账号及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诉讼流程】

3、 立案→缴纳诉讼费→开庭→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执行或对方付款


002070股票之众和股份股民索赔专题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