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在蓝田的高管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公司的所有会计账簿、资料全部被带走时,作为审计第三方的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立即被证监会停止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
2006年7月31日, 82名投资者诉蓝田股份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等8个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近548万元。
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判决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例。
在蓝田出事之后,有记者采访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得到这样的回应:
“蓝田资产不实的问题,当时我们也不清楚,我们提出要求做评估,并且按照评估的意见加以认定。”
他们一直在甩锅给评估机构,资产是按照评估报告来的,收入也是按照专家的评估来认定的。
这理由一点都站不住脚,如果全部都靠评估,那注册会计师啥活也不用干了。
面对收入从2000多万虚增到18亿,虚增75倍,要说注册会计师发现不了,除非他什么审计程序都做,要不然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且蓝田2000年虚增的资产也包括货币资金。
投资者将蓝田、高管、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列为被告时,投资者认为:
“我按照你们出具的审计报告做出相应的决策,然而你们却出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我亏钱了,所以你们要一起赔。”
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则极力主张其作为报告主体责任(蓝田)的第三方,不应当被认为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承担责任。
意思就是:我们有错,但是跟投资者损失没关系,不应该赔偿。
法院最终认为:“华伦的举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按照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华伦应当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在法律界有一些争议,笔者非专业人士,未敢述及,详见《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析———以张某等诉蓝田股份案为例》
在华伦回应记者中有一句话很有意思,如上图圈红部分,华伦说:“华伦出了这个事,是中国大环境的问题。”
前面提到关于蓝田造假的时代背景,结合造假手法实在太过简单粗暴,注册会计师不可能没发现的结论,似乎不能仅仅指责会计师事务所的不作为。
在吴晓波的《激荡三十年》中,有这样一段话:
由于通过行政手段审核上市条件,不仅资格审核机构不可能对自己的审批后果负责,而且在行政审核部门的默许下,就连负责资产评估及承担股票销售的各类中介机构,也会因其极强的行政性背景及行政手段,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也就是说,在“指标配额制”的当时,行政拥有极强的话语权,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大家都是来一起完成这个配额指标,扶持地方的国有企业。
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在行政审核部门的默许下,不做不行,而且只能这样做。
对蓝田审计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早期事务所由审计局独立出来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也不想接这摊活,也想说真话,但是对不起,不允许。
出事以后,这些实情难以说出口,华伦只能极力地甩锅其他评估中介,但是没有成功,其他中介机构安然无恙。
华伦事务所的沦陷只是在时代大背景下一个背锅侠而已,并不能对其审计水平过多的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