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股民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股民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股民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股民。
一、暂定索赔条件
(1)凡自2021.1.1至2022.4.30之前买入梦洁股票,且在2022.4.30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这只股票而受损的股民,目前可索赔。
(2)凡在2021.1.1至2022.11.23买入梦洁股票,且在2022年11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的股民,目前可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
二、索赔的案情依据
2022.11.23晚,公司及董事长姜天武、副董事长李菁、董事李建伟、董事会秘书李军和股东张爱纯收到湖南证监局的《立案告知书》。
2022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梦洁股份的主要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 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等5人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上股东张爱纯知悉、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整改及配合调查情况
公司主动汇报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人员能积极筹措归还占用资金。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补充披露。截至2022.4.25,2021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820万元、2022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0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4.30,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7月,对2021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778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7.7,梦洁股份对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
(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