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支持诉讼
welcome
2017年8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文简称“投服中心”)公开征集因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重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索赔诉讼一事再次引起市场上的广泛注意。
虽然这已经是投服中心的第五起证券支持诉讼,但市场对于投服中心及证券支持诉讼相关事宜仍缺乏整体了解,本文主要介绍投服中心及证券支持诉讼相关事宜。
1
投服中心简介
我国证券市场中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中小投资者在维权上存在较大困难,其合法利益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在此大背景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服中心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投服中心是受不收取中小投资者任何费用,但诉讼相关费用仍需中小投资者自行承担。
2
支持诉讼的案例及进展
目前中投服的证券支持诉讼共有五起案例,其中二起已经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剩余的三起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五起案例具体如下:
(一)诉鲜某、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案
原告刘某等中小投资者诉被告鲜某、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匹凸匹”,证券代码:60069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是国内首例证券支持诉讼胜诉案,本案表明在行政及刑事处罚之外,中国证券市场正尝试通过强化民事追责,弥补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短板”。
1. 案情背景
匹凸匹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多项对外重大担保及重大诉讼;匹凸匹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2号),责令匹凸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鲜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财务总监恽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董监高给予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2. 诉讼进展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上市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虚假陈述,获取大量非法利益,但行政处罚金额较低。本案中鲜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顶格罚款,仅30万元。
为了能切实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严惩直接责任人,投服中心接受14名中小投资者的委托,委担连带责任。
2017年5月19日,上海市一中市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鲜某等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233.89万元。投服中心受托支持的14名中小投资者全部胜诉。其中,获赔金额最多的高达164.66万元,获赔金额最少的为1041.81元。
匹凸匹一案是首次以司法判例的形式肯定了直接责任人的首要赔偿责任,以此向社会各界传递信号,任何挑战法律底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诉讼被告,面临民事赔偿追责。
(二)诉陆某(实际控制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造假上市案
11名中小投资者诉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康达新材”,证券代码:002669,)及实际控制人陆某A案系投服中心首次针对造假上市行为的案例,也是首次针对深交所上市公司。
1. 案情背景
康达新材的公司业绩在过会后至上市前出现大幅下滑,但其未按规定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原因;康达新材的上市公告书中存在虚增利润等虚假记载。2014年10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2号),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陆某A(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陆某B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 诉讼进展
投服中心接受11名因康达新材料造假上市行为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委托,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作为第一被告、康达新材作为第二被告,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诉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合计24.45万元,后上海市一中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4.45万元。
(三)诉王某、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披露案
原告75名中小投资者诉实际控制人王某及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上海绿新”,证券代码:002565)违法披露案系投服中心首次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支持的证券诉讼,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
1. 案情背景
上海绿新未依法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王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达2,100万;未依法披露交易金额为3.68亿的重大协议签署事项。2016年7月,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的实际控制人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前后财务总监刘某、高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 诉讼进展
投服中心代理首批75名中小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以实际控制人王某为第一被告,上海绿新为第二被告,索赔金额为576万元。因人数众多,目前部分投资者的起诉已获受理,其余起诉也将陆续受理。
(四)诉高某、曹某及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误导性陈述一案
中小投资者诉董事长高某、董事会秘书曹某及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安硕信息”,证券代码:300380)误导性陈述案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例误导性陈述侵权索赔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1. 案情背景
安硕信息误导性地披露公司已经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信息,致公司股价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增长15.9倍。2016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号),认定安硕信息的误导性陈述具体表现为相关业务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公司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公司宣传披露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曹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作出后,安硕信息股价大跌,给中小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 诉讼进展
目前已经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安硕信息及董事长高某、原董事会秘书曹某,索赔金额合计22.76万元。余下的12名投资者共计索赔164.22万元,投服中心将及时分期、分批地向上海二中院起诉。
(五)诉九好集团、鞍山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案
1. 案情背景
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筹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九好集团在披露的文件中,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年至2015年服务费收入264,897,668.7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786.32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
2017年4月,证监会对九好集团及其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2号),认定九好集团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郭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某(董事、总裁)、陈某(财务总监)是对九好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九好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上述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2017年4月,证监会对鞍重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认定鞍重股份系披露含有九好集团虚假记载财务数据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责任主体,杨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某(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系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对鞍重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 诉讼进展
本次证券支持诉讼拟追究九好集团及责任人员郭某、宋某、陈某的首要赔偿责任,追究鞍重股份及责任人员杨某、张某的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公开征集的时间已过,尚未知晓是否启动民事诉讼相关程序。
3
结 语
投服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采取诉讼手段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这势必会激发中小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起到警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勤勉尽责的作用。由于投服中心具有官方背景,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监管机构的态度。目前投服中心证券支持诉讼可以理解为监管机构事后监管的新形式,从中可看出监管层对证券市场从严监管的趋势。
投服中心支持的证券诉讼一般是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证券侵权纠纷。责任承担的主体上,上市公司是必定会承担责任,但是有时并不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承担的主体多为实控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此,我们提醒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勤勉尽责。
—End—
▼
chengwei11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