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接B383版)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63,319,083.6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8,102,890.25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1,421,973.89元。
鉴于公司2022年度亏损且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短期经营状况,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形势下经营资金周转安排,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亏损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短期经营状况,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形势下经营资金周转安排,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度亏损且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公司2022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度亏损,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做出的客观判断,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本次《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本预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42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 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变更后会计政策的执行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基本权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38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止。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现金管理概述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安全资金存量高效运作,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提升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3、投资方式
公司拟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可控的现金管理,包括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债券(国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债券等)、货币型基金等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4、现金管理期限
使用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5、资金来源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
6、现金管理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审议程序
1、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在投资理财项目实施前,公司资金部负责对拟投资理财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并上报公司管理层;投资项目开始实施后,资金部负责投资理财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投资盈亏情况。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可以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的现金管理业务通过选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避免理财产品政策性、操作性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等合格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往来,能够及时掌握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动态变化,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自有资金状况和理财产品的收益及风险情况,审慎开展现金管理事宜。
(一)风险分析
1、投资风险:公司投资的现金管理产品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且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3、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二)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将做好投资理财产品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稳健的投资品种,并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防范公司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2)公司对投资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2、针对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2)独立董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3)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针对投资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2)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3)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定期进行修改。
(4)负责投资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应在第一时间修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经仔细研究,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就此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止。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40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持续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及竞争壁垒,引领行业科技、研发、培训、服务的革新和升级,推进公司职业教育产品服务升级改造,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金额以各金融机构审批的结果为准),在此额度内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
本次银行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额度、银行票据额度等。公司将以规范有效的投资评估及资金使用管理体系,保障相关授信资金得到恰当使用。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权办理授信额度内的一切与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别承担。
二、备查文件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39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的薪酬方案如下:
1、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薪酬为每年12万元(含税);
2、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任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3、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所任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外领取监事津贴;
4、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本薪酬方案充分体现了公司现有薪酬管理体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激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长远的经营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41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天职国际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合计为万元人民币。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71人,注册会计师94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13人。
天职国际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7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1.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41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2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8次,涉及人员20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申旭,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李强,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明,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共计.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60.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0.00万元)。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
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并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
四、报备文件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3-037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与关联方李永新、北京千秋智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总金额不超过3,153.07万元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永新、石磊回避表决本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李永新将回避表决本议案。
(二)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李永新
1、关联方介绍
李永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永新直接持有公司15.31%股份。
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李永新为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关于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李永新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关联方介绍:
法定代表人:秦小航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129号(主楼8-14轴,A-K轴)801室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不含餐饮、住宿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教育信息、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展览展示承办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总资产12,002.38万元;净资产-345.91万元;营业收入2,383.88万元;净利润1,124.05万元。
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中公教育的董事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关于关联法人的规定,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市场信誉较高,具备履约能力。
(三)北京千秋智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1、关联方介绍:
法定代表人:许华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5层A501室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文艺表演;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公共关系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会议服务;文艺创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文艺表演、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千秋智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总资产68,112.99万元;净资产13,725.36万元;营业收入40,028.21万元;净利润706.55万元。
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李永新系北京千秋智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关于关联法人的规定,北京千秋智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北京千秋智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市场信誉较高,具备履约能力。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出售、采购商品、提供及接受劳务、场地租赁等业务属于正常经营往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合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相对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更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双方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合理,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永新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监事会对公司预计2023年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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