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000839) 公司今早公告,收到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历经一年的调查算是有了结论,在2009年至2015年连续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达10.12亿元:
2009年,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以下简称青海子公司)虚增利润2.33亿元,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
2011年,青海子公司虚增利润8098.14万元,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24%;
2012年,青海子公司虚增利润2.52亿元,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54.23%;
2013年,青海子公司虚增利润2.73亿元,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6%;
2014年,青海子公司虚增利润1626.91万元,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56%。
2015年,公司出售掉了青海子公司的全部股权。但是在2015年1月至6月间,青海子公司虚增净利润6832.6万元,导致2015年公司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8万元,占当年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而在2009-2015年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均有配合出具标准远,但虽远必查。
当然,【预知股东权益是否被侵,是否可赔,可关“股动行”】站在当下来讲,都相隔这么长时间了,是否还能有所赔偿才是中小股东比较关心的事情,【股动行】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且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同谋“亦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可积极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