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怎么索赔,因涉及索赔项目多及索赔金额计算方式复杂,相信很多人受此困扰,笔者近期处理了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涉及工伤),因计算方式每个省份会有差异,要结合省高院的相关解释进行计算,笔者以浙江省为例,就索赔项目与计算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计算索赔金额的前提是已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案发经过及双方的事故责任大小。结束治疗后应进行伤残鉴定,取得《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起诉前未终止治疗,但预估案件受理后能进行鉴定的,可以先起诉已发生的赔偿金额,起诉后委托法院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案件,责任人需要赔偿伤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失的,还需赔偿财产损失。造成精神痛苦的,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方:肇事车辆已投保的,责任人为保险公司、事故车辆驾驶者。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足以覆盖伤者损失的部分由驾驶者承担。
肇事车辆未投保,责任人为事故车辆驾驶者。
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与驾驶者不是同一人时,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驾驶者驾驶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医疗费:医院治疗花费的具体费用,需要有就诊记录加上发票或收据证明。
护理费:有实际支出的提供凭证,按实际支出计算,没实际支出的,住院期间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非住院期间结合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部分护理依赖为50%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践中对于依赖度无证据证明的,法院对非住院期间一般支持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标准计算。
交通费:伤者与必要陪护人可主张30元/天,天数结合就诊、治疗天数计算。
营养费:3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误工费:有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主张时对比以哪种方式计算金额更高,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进行主张)。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主张,提供相应支出发票。
残疾赔偿金:
1.责任承担比例:
1.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1.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系数: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3.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计算方式:
伤者不超过60周岁时,伤残赔偿金=【标准20年伤残赔偿系数】责任方需承担责任比例;
伤者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时,伤残赔偿金=【标准[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责任方需承担责任比例;
伤者已满75周岁时,伤残赔偿金=【标准5年伤残赔偿系数】责任方需承担责任比例。
伤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伤残的一般支持几千元,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等情节严重的能达到万元以上。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同时经历精神和肉体折磨,应及时、积极地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早日走出事故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