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眼看朋友通过“专业人士”指导后收益不错,也想借此赚上一笔,但股海无情,谭某不仅没赚到一分钱,反而血本无归。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代理炒股引发的纠纷。

2017年,谭某经朋友的介绍认识了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谭某认为李某是专业人士,便将账户密码修改后交由李某操作委托其代为炒股,李某操作其账户后以普通买入加融资买入的方式购入某股票金额达110余万元。买入股票后,股价陆续下跌,谭某并未如愿实现盈利目的,而是持续亏损,半年后谭某修改账户密码中止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仍亏损本金利息等80余万元。为此,谭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让李某操作其证券账户代为进行炒股,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李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帮他人代为炒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所禁止的情形,该委托理财合同为无效合同。李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从业禁令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代为炒股,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谭某作为多年股民,深知股票投资的高风险性仍然在李某的指导下融资融券购买股票,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据此,综合双方的责任大小,最终判决李某承担60%的责任,谭某承担40%的责任,即由李某赔偿原告损失49万余元。


代为炒股亏损80余万 法院判决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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