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海润光伏、美达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民打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并且代理股民正陆续或已经获得赔款。

索赔条件:凡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安泰集团,且在2015年4月29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4月29日之后卖出安泰集团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安泰集团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事务所

索赔事由:

2016年4月20日,安泰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 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明,安泰集团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董事会秘书郭全虎、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独立董事罗滋、李挺、裴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安泰集团公司、李安民、李猛、赵永梅、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罗滋、李挺、裴正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对安泰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全虎,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独立董事罗滋、李挺、裴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安民、李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赵永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罗滋、李挺、裴正给予警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安泰集团,且在2015年4月29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4月29日之后卖出安泰集团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安泰集团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股民如何就安泰集团股票弄虚做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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