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算准天体的运行,却无法预测人类的疯狂!”资深股民、特大韭菜牛顿先生,在股市割肉2万英镑离场后如是说。股市如赌场,讲的是愿赌服输,但如果发现庄家出老千,赌徒则是要掀摊子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就类似于庄家出老千,让一贯顺从的“韭菜”们出离愤怒。不过,除了愤怒外,股民们该如何维权?下面我结合康美案来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一、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
康美药业是一家中药企业,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
不知小伙伴们是否记得,2007年左右,央视有个很唯美的广告片,李冰冰和任泉穿着民族服装、打着伞,深情对视。这个广告片叫《康美之恋》,是康美药业投资制作的,据说讲述的是创始人马兴田和他妻子许冬瑾的爱情故事。康美药业因为这个广告片火遍全国。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样一个业绩优良、行内知名的企业,却发生了非常离谱的财务造假。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主要表现为虚增营业收入、多计利息收入、虚增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特别是虚增货币资金,这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也算是凤毛麟角。营业收入造假查不出来可以理解,毕竟公司可能会虚构业务合同,虚构资金往来,不深入调查可能很难发现造假事实。但是,虚增货币资金查不出来,则显得匪夷所思。而且这个虚增货币资金的数额还非常之大,2016年报虚增货币资金达225亿,2017年报虚增达299亿,2018半年报虚增达361亿。按理说,负责审计的会计事务所给银行发个询证函,就能够清除了解公司的货币资金情况,怎么会查不出来呢。如果没查出来,要么是银行有问题,要么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问题。实际上,两者可能都有问题,不过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不具体展开讨论。
二、股民如何维权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被曝光后,股价大跌,持有康美药业的广大股民损失惨重。以下我结合康美药业案件为大家讲一下股民如何维权。
(一)哪些投资人有权获得赔偿
可能一些小伙伴说,我买康美药业股票亏了,我就有权提出索赔,这有什么需要讨论的吗?实际上,事情不是这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才能获得赔偿。怎么算是因果关系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1.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在本案中,就是投资者购买了康美药业的股票。
2.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0日,也就是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的公布时间;虚假陈述揭露日是2018年10月15日,也就是自媒体揭露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时间。对于为何把自媒体首次报道的时间作为揭露日,最高院认为其满足了揭露行为的一致性要件、警示性要件、广泛性要件,达到了揭露效果。
3.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这就是说,投资人在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而产生的亏损,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基于上述要件,法院认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
(二)哪些主体负有赔偿义务
搞清了哪些人有权获得赔偿后,我们还需要了解哪些主体负有赔偿义务。
1.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致使投资人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康美药业毫无疑问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副总、财务部总监助理等6位人员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8名不负责财务工作的董监高人员也被判在投资者损失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还有4名兼职独立董事分别被判在投资者损失的10%或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长期以来,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被认为是一项钱多事少的好差事,这次的康美案给独立董事们敲了一次警钟。
2. 会计事务所及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会计事务所被认定为违反审计准则和执业道德,会计事务所及负责康美药业的合伙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搞清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我们还需要了解赔偿数额怎么计算。赔偿数额的计算比较复杂,法院一般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算。康美药业案是由法院委托投保基金进行测算的。我们需要了解下测算的一些原则。
1. 确定基准日和基准价
虚假陈述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不能无限扩大。基准日就是法院为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根据规定,基准日是从揭露日开始起算,到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这天止。换句话说,就是换手率达到了100%。比如,某公司总共可流通股数量为1万股,自揭露日起至成交量达到1万股的这一天就是基准日。康美案中,法院认定的基准日为2018年12月4日。基准价,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的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确定,康美案中为12.70元。
2.测算投资者实际损失
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投资差额损失包括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卖出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有效卖出总股数;持有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基准日剩余有效股数。
3. 扣除系统风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部分损失应当予以剔除。康美案中,测算机构选择了康美药业所处行业的医药生物指数(申万)作为比对指数,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就是说,假设投资者在买卖康美药业股票时,同时买卖相同数量的医药生物指数,然后将投资者持股期间的股票加权平均跌幅和指数加权平均跌幅进行对比,扣除系统风险影响。
综上,最终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扣除系统风险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
(四)股民维权程序
搞清了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赔偿金额后,我们还需要简单了解下程序问题。股民维权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民事诉讼
2. 登记加入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
康美案中,2021年3月26日,法院发布公告,明确相关权利人可以在2021年4月25日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因此,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法院发布公告后,向法院登记加入诉讼。
3. 委托投服中心作为代表参加诉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可以代表投资人参与相关诉讼,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因此,投资人也可到投服中心进行登记,委托投服中心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康美案中,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接受了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法院申请作为代表参加诉讼。
通过以上三种渠道,并经法院审核,康美案最终确定有52037名投资人参加诉讼。
三、结论和启示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康美药业向投资人赔偿投资损失合计约24.59亿元,并判决其他相关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2月21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投资者将陆续收到赔偿,部分投资者赔偿已经到账。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给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不过该案作为我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对于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有较大意义。投资者也从这个案件中学到了生动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