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我国财政部2006215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长期股权投资》,2014313对其进行了修订(财会[201414号)(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本讲简称“本准则”或“新准则”)

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适应企业实务需要

原准则对权益法的有关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近年来,实务中反映,关于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分红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原准则的相关规定仍不够明确,不能满足实务需要。为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进一步明确此问题。

2.整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年报通知等相关内容

原准则发布后,我国财政部陆续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年报通知等文件对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由于上述规定散见在多个文件中,同时法律层次较低,不便于企业贯彻实施,有必要对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修订、完善原准则。

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部分以及《解释公告第12——合并:特殊目的主体》。同年,IASB还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合营安排》(IFRS 1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 12),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对联营、合营的投资》(IAS 28)进行了修订。以上新发布准则和修订准则对原准则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控制、共同控制以及合营企业等定义以及披露要求的变化。

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变化,为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有必要及时修订原准则。

1.适用本准则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适用本准则的:

1)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2.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

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类金融资产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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