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邯郸日报
根据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3执237号执行裁定书、(2019)冀0423执2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临漳县人民法院代为登记申请书,要求我局将被执行人李美霞名下位于临漳县兴凯路东段路南泰和苑小区6-3-1101房产强制过户到冯宁名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因为李美霞上述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临漳县人民法院的代为申请,先为李美霞上述房产进行代为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然后直接登记到冯宁名下。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为冯宁颁发上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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